上海劳动仲裁专业律师 我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而本案中,该厂规定女职工产假只有45天,比法律规定少了一半时间,而且未有执行对多胞胎生育职工增加15天产假的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天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假、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5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而本案中,该厂在陈某产假期间只发给每月80元的生活费,显然违反了国家规定。
《劳动法》第50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都规定,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而本案中,该厂却从陈某工资中扣除了70元。由于其理由是非法的,所以其行为构成了克扣职工工资。
一、劳动就业及其特征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行为)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种有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特征:
就业主体有就业资格(主体特定)
就业主体主观上须有就业愿望(自愿)
就业主体必须从事为国家和社会承认的社会职业,即有益社会劳动
就业主体所从事的社会职业必须是有偿劳动(获得了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职业)
△△△劳动就业的形式
标准就业形式
灵活就业形式:非全日制就业、季节性就业、自营就业
二、劳动就业法
(一)调整对象
劳动就业法也称就业促进法,是调整劳动就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对象是劳动就业关系,即劳动行政机关、劳动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在形成或促进就业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包括国家进行就业调控和就业管理形成的劳动行政关系;
劳动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形成的劳动市场服务关系
(二)劳动就业法律体系
就业调控法
就业管理法
平等就业法(反就业歧视法、特殊群体就业保障法、就业援助法和失业保险法)
就业服务法
三、劳动就业权(劳动者)
(一)劳动就业权的含义
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国家应保障公民劳动权的实现。
1、平等就业权 即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和就业待遇的权利)
这是劳动权的实质内容,它要求:劳动者除了基于职业、工种或岗位本身特殊的内在需要和国家安全需要的因素外,不因民族、种族、肤色、性别、财产、政治见解、社会出身等原因的不同,而在就业机会或就业待遇受到不同对待。
其具体要求主要体现在反就业歧视和特殊就业保护两个方面。
2、自由择业权
即劳动者享有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
包括对是否从事职业劳动、从事何种职业劳动、在何时何地从事职业劳动,以及进入哪个用人单位从事职业劳动等方面的选择权。
在劳动法中体现为:职业自由权和合同自由权
3、就业保障权
即公民享有获得就业机会及其所必要的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失业保险,以及就业援助等公共保障的权利。
由于就业竞争的激烈,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在信息、择业、技能、签约、生活等方面会遇到许多困难。
就业机会的获得,依赖于国家和社会的帮助,国家应积极发展经济,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同时由政府和社会力量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失业保险,是保障劳动者获得就业机会的必要条件 。
(二)实现劳动就业的途径
劳动关系双方协商就业
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
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国家安置就业【城镇复员军人、服役期内荣立二功及因公致三等以上伤残的农业户籍复员转业军人、烈士子女(仅限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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