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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法律师解读孕妇试用期被解雇怎么办?

时间:2022-03-18 10:20 点击: 关键词:上海市劳动法律师,被解雇

  周止弱2016年8月9日入职,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但公司要终止劳动合同法,可是她怀孕了怎么办呢?上海市劳动法律师为你分析这个案例。

 

  2016年9月30日,公司发布《试用期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规定终止原因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主要是沟通能力不足。财务处理错误。内部管理报表没有及时准确发布。未按公司工作流程处理。会计凭证入职后未整理、装订、归档。

 

  2016年10月20日,仲裁委员会不支持从2016年10月1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工资,要求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按照7500元/月的标准支付。

 

  周止弱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

  恢复劳动关系,公司按每月6000元的工资标准支付2016年10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

 

  一审发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周止弱已怀孕,一审仍怀孕。

 

  在一审中,公司提供以下证据:1。招聘信息查询截图打印件,证明2008年招聘记录超过10次,提供虚假信息;2。向公司总经理发送电子邮件,证明电子邮件直接发送给公司总经理,未经财务记录审核;3。凭证截图打印件和超市收款输入凭证电脑打印件,证明周期弱未按要求制作凭证,填写金额错误。未填写发票号码等,不能胜任工作。

 

  周止弱对公司提供的证据1.3的真实性有异议。根据公司提供的证据1.3是计算机打印件,没有证据形式要求,初审法院不予确认。周止弱对公司提供的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称月报需要直接发送给公司总经理。

 

  一审判决如下:1。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2.自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公司应支付2016年10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

 

  公司拒绝接受,提出上诉。

                                                 上海市劳动法律师解读孕妇试用期被解雇怎么办?

 

  二审判决

  ​公司违法解除,但劳动关系无法恢复,也无需补发工资,但公司要支付3.6万元的违法解除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根据有关证据认定公司非法终止劳动合同不不不当。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本案二审期间,公司提供的招聘登记表等证据证明,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招聘了一名新员工担任财务部会计。

 

  此外,工人也应该诚实守信。在这种情况下,飞克自动化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辞职证明记录周止弱于2014年10月24日至2015年3月20日在公司总部财务课上担任财务会计,但周止弱于2016年8月在公司入职时填写《员工基本信息登记表》,但记载2014年2月至2016年1月飞克自动化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总账会计,无论是入职时间。辞职时间和具体岗位差异明显。周止弱二审解释称为记忆偏差,难以接受。

 

  结合上述因素和财务部门职位的特殊性。该职位只有一个职位,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应当予以改变。双方劳动关系在试用期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之日终止。公司表示,自愿一次性支付周期弱3.6万元,应当履行。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如下: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周止弱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按照6000元/月工资标准支付2016年10月1日起的工资诉讼请求;3.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3.6万元。

 

  周止弱不服二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院抗诉

  终审判决认定公司非法终止劳动合同,但不支持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法律无证。

 

  2019年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向上海市高等法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中国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周止弱在公司工作时怀孕。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就业条件为由终止了与周止弱的劳动合同。为此,公司既没有提供周止弱不符合就业条件的相关证据,也没有证明周止弱不胜任工作。因此,最终判决认定公司非法终止劳动合同,但不支持周止弱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法律上没有证据。

 

  公司辩称,员工最基本的要求和入职条件是诚实守信,但周在入职时虚构了自己的履职经历,行为不诚实,双方不可能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申诉人以同样的方式与另一家公司提起了四起诉讼。周在申请时隐瞒了与其他公司的诉讼,并对最终判决中非法终止劳动合同保留意见,但认可判决结果,要求维持原判决。

 

  2019年3月18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裁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出庭。

 

  高等法院判决:周止弱隐瞒入职经历,违背基本职业道德,解除公司法律。但鉴于公司自愿赔偿3.6万元,二审判决赔偿3.6万元。

 

  高等法院还发现,周于2011年10月27日在上海泽机械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5月离职,周于2013年6月4日生下一个女儿,2013年10月、11月、12月、2014年1月终止劳动合同、生育津贴等4起诉讼。

 

  周向法院提交了上海华医药机械有限公司(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上海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2月25日至2022年2月24日)的劳动合同,周在审判中表示,他现在在上海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作。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是否非法终止劳动合同,周能否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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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司是否非法终止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诚信原则不仅是公民道德标准,也是员工的基本职业道德。在这种情况下,周志弱填写了员工的基本信息登记表,并承诺所填写的信息内容是真实的,并允许公司核实,如果有虚假信息,他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经调查,除最后一段属实外,周止弱的三次入职经历均为虚假。2009年2月至2013年5月,周止弱表示,他在上海同一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担任总账会计。事实上,周止弱于2011年10月27日与泽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10月、11月和12月,周止弱分别向法院起诉泽公司,要求泽公司赔偿其工资损失和生育津贴。基于周止弱与泽公司的诉讼事实,法院有理由相信周止弱在此期间故意隐瞒入职经验,以免对其入职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直到2013年9月,周才加入上海同一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周解释说,这是一个记忆偏差,很难说服,法院不接受。

 

  至于起诉和周止弱,他们都认为,在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期间,周止弱已经怀孕,因此公司不能终止合同。在这方面,法院认为法律确实对孕妇有特殊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终止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劳动合同:……(四)孕妇、分娩、哺乳;但怀孕不是女职工的免责金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1)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就业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周止弱隐瞒了自己的入职经历,并在简历表上记录了不切实际的劳动信息,这违反了双方的合同协议,也违反了劳动者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周止弱在劳动合同试用期间的工作中存在错误。根据上述情况,公司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反映了企业独立经营的权利。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依法驳回劳动者想要利用法律达到个人非法目的的。

 

  综上所述,公司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原审认定公司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观点有误,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公司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本周减弱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支持,鉴于公司自愿补偿原审3.6万元,法院在再审过程中对原判决结果无异议,因此法院维持二审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高等法院的判决如下:维持二审民事判决。上海市劳动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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