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进行解决。在用人单位注销前与其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及用人单位注销后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需要具体分析。上海律师就来带您了解一下有关的情况。
一、用人单位注销前与其发生的劳动争议
1.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
用人单位注销前与其发生的劳动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加班费、社保等方面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逾期不提出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注销前的劳动争议发生时间在六十日以内,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在六十日内完成仲裁程序。如果超过六十日,劳动者应当提出正当理由,说明延迟提出仲裁申请的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如果仲裁委员会认为正当理由成立,则可以受理劳动者的仲裁申请。
2.相关法律案例
(1)案例一
李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李某认为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和社保费用,因此在用人单位注销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认为李某的仲裁申请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且没有延迟提出仲裁申请的正当理由,因此不予受理。
(2)案例二
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王某认为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和加班费,因此在用人单位注销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认为王某的仲裁申请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且提供了延迟提出仲裁申请的正当理由,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因此受理了王某的仲裁申请。
二、用人单位注销后劳动者申请仲裁
1.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
用人单位注销后,劳动者认为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仲裁申请应当在受理该申请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城市或者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工作地点所在地提出。逾期不提出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2.相关法律案例
(1)案例一
张某在用人单位注销后,认为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认为张某的仲裁申请提出时间已超过法定期限,因此不予受理。
(2)案例二
李某在用人单位注销后,认为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李某提供了正当理由,说明自己在注销后不久才了解到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仲裁委员会认为李某的正当理由成立,因此受理了李某的仲裁申请。
三、上海市的相关规定
在上海市,劳动争议的仲裁机构为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因劳动争议需要劳动仲裁的,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在用人单位注销前与其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及用人单位注销后的劳动争议中,劳动者均可以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仲裁申请应当在受理该申请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城市或者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工作地点所在地提出。逾期不提出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根据该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注销后,若认为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如果申请提出时间已超过法定期限,仲裁委员会应当不予受理。但如果劳动者提供了正当理由,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其仲裁申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造成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结论
总而言之,在用人单位注销前与其发生的劳动争议中,劳动者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或仲裁申请,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在用人单位注销后,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必须遵守仲裁申请提出期限的规定。如果申请超过期限,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除非劳动者提供了正当理由,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上海律师提醒大家,在上海市,劳动争议的仲裁机构为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注销前与其发生的劳动争议中或用人单位注销后认为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或仲裁申请。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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