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是大陆法系重要的刑法理论之一,它起源于1897年德国帝国法院第四刑事部对所谓"马瘾案"的判决。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浦东知名律师就来详细讲讲其中的一些问题。
根据期待可能性理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法律适用的其他行为,就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批评,所以不存在刑事责任。可能性对人性弱点的关注,使其在大陆法系国家产生了广泛的影响。然而,自其诞生以来,就不乏质疑和争议。本文讨论了期待可能性的几个基本问题。
期待可能性问题被认为属于责任理论的范畴,刑法学界对此已达成共识。然而,对期待可能性在责任理论中的地位却有不同的看法。
(一)故意和过失的构成要件
该说认为,故意、过失是责任公司形式,故意进行责任、过失行为责任人员共同发展包含非难可能性的要素,欠缺社会期待更多可能性时,阻却故意责任、过失承担责任。学者Freudenthal、E、Schmidt、小野清一郎、泷川幸辰、团藤重光、板仓宏等赞成此说。如板仓宏认为:“期待可能性不仅是经济责任的有无,也是一个确定不同程度的要素。
在考虑学生期待可能性以及是否可以存在,它存在的程度对于如何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企业作为中国积极的责任会计要素。从而我们期待可能性应当认为是通过故意责任、过失责任的积极的要素。毕竟他们没有学习期待可能性时,作为主要构成要件分析要素的故意、过失虽然我国存在,但能阻却故意责任、过失责任。”
高川也在其著作中指出:"偶然情况的正常性是责任的要素,但这第三种责任要素在理论上并不独立存在。相反,它与构成意图或过失的第二责任要素(意识或承认的可能性)结合在一起,为了便于说明,附带情况简称为第三要素。
这一理论受到学术界的批评。主要反对意见认为,期待的可能性是责任的客观要件,期待的可能性只能根据客观事实来判断,与行为人的主观内容没有直接关系。但责任故意与责任过失是一种主观责任要件,二者应有区别。
(二)与责任能力、故意或过失并列的第三责任要素理论。
该说认为我们作为一个客观的责任会计要素的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与作为一种主观的责任信息要素的故意、过失区别开来,是与从来的责任管理要素并列的积极的要素。学者Frank、Goldschmidt、福田平、大塚仁等持此说。
如大塚仁在著述中指出:“关于社会责任论中赋予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以怎样的体系重要地位,学说研究并不完全一致,当初的立场是认为,与责任问题能力及故意?过失并列,期待可能性是第三个经济责任制度要素,其后更一般的见解是认为,在理论上来说可以把期待可能性主要包括在故意?过失的概念中。
前说是想把故意?过失的内容不能仅仅理解为心理性一些东西的心理环境责任论的见解方面进行不断修正,使重新设计作为企业规范性法律责任要素来提高认识的期待可能性与从来的责任风险要素并列;后说则把故意?过失都理解为责任的种类,形式,认为通过它们是对行为人需要进行非难的类型,所以,认为技术规范的要素也当然应该被包含对于其中。
后说虽然国家企图使理论知识更为全面彻底,但是,可以说前说使理解学习更为简单容易。而且,作为中国客观的责任相关要素的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就是这种思想观念,与属于个人主观的责任成本要素的责任公司故意?责任重大过失相区别,对其本身情况进行比较独立的处理也符合历史逻辑。”
浦东知名律师发现,但该说同样遭受质疑,即如果我们认为自己期待可能性是第三个责任会计要素,则公诉机关对每一个案件都必须进行积极研究证明中国存在一些期待可能性,这是一个不合理的,而且事实上也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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