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体例来自1927年《苏俄刑法典》。其分则也分为如下十章:
第一章:国事罪
第二章:其他的妨害管理秩序罪
第三章:渎职罪
第四章:违反政教分离法规的犯罪 第五章:经济上的犯罪
第六章:侵害生命、健康、自由和人格的犯罪
笫七章:财产上的犯罪
笫八章:违反保障人民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法规的犯罪
第九章:军职罪
第十章:氏族旧习残余上的犯罪浦东律师事务所排名
摹本与蓝本的结构大体相同,只有蓝本的第四章和第十章规定的罪名未得到摹本的沿袭。
这样的体系重公轻私严重,而且混乱,现在看来很不理想。苏联学者承认,在制定这部刑法典时,立法者的主要精力放在总则方面,对于分则的研究不够,对其体系问题的重视不够。尽管如此,仍不主张把犯罪分为危害社会的和危害个人的,因为这样会把个人和社会对立起来。
(二)《中华民国刑法》师法的日本刑法分则体系也不考虑与民法体系的协调
试看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的分则体系,分为35章,每章规定一个罪名,对各罪名不做再高的层级(例如公罪和私罪)处理,大致可以把第1—21章的内容理解为公罪,后面的为私罪。公罪有内乱罪、外患罪、妨害国交罪、渎职罪、妨害公务罪、妨害投票罪、妨害秩序罪、脱逃罪、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伪证及诬告罪、公共危险罪、伪造货币罪、伪造有价证券罪、妨害风化罪、妨害婚姻及家庭罪、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妨害农工商罪、鸦片罪、赌博罪。私罪有杀人罪、伤害罪、堕胎罪、遗弃罪、妨害自由罪、妨害名誉及信用罪、妨害秘密罪、窃盗罪、抢夺强盗及海盗罪、侵占罪、诈欺背信及重利罪、恐吓及虏人勒索罪、赃物罪、毁弃损坏罪。这部刑法典制定于1931年的《中华民国刑法》之后,采用财产关系加身份关系(即亲属关系)的结构,显然可见,这一结构并未影响属于同一政治体的刑法典分则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