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和加强案例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但实际效果远不理想。从我们团队的办案经验来看,相对于西部和北部地区,东部和南部地区的司法文明程度更高,判决更加公平公正。浦东专业律师告诉您一些相关的内容。
另外,有些地区公安机关还存在抢劫案件,只要找到管辖连接点就可以立案。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同一个案件在不同的地方侦查、起诉、审判,最终的结果可能完全不同。比如非法期货交易案,数字货币案,我们团队办案远至新疆,东北,最近的是深圳。
而不同地区的法官对此类案件的认识水平不同,判决结果完全不同,最终的量刑结果甚至也不一样,这对当事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所以有些案件的最终结局,可能在案件管辖确定的时候,很大程度上就已经决定了。至于如何争取最有利的立案管辖,进而获得相对公正的案件结果,就看辩护律师的能力了。
信息进行网络经济犯罪案件分案处理问题很难得到保障辩护律师和当事人的质证权。《意见》第5条和第6条对此作了规定。我们不否认,对共同犯罪或相关犯罪的侦查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但问题在于共同犯罪或相关犯罪案件的分案起诉,可能会削弱程序正义。
同一法院对共同犯罪被告人的审判,必然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尤其有利于被告人之间的对抗和盘问。如果公诉分案,审判分案,案件事实必然由审判前的法律事实确定。例如,在我国的一般职务犯罪中,行贿人和受贿人往往是分别起诉和审判的,这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又如,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集团内部的组织结构和分工,如果在法庭上没有对抗,就不可能真正查明案件的事实,很容易造成错案。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只有被告和辩护人可以申请证人,而共同被告在法庭上作证的申请就好像他们以前从未听说过一样。
当很难保证证人出庭时,更不用说申请同案被告出庭了。更糟糕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在言语证据有矛盾的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有可能故意转移案件,以避免这些矛盾。这种做法在实践中确实存在。虽然《意见》第五条规定“案件的划分应当在有利于保障诉讼质量和效率的前提下进行,不影响当事人质证权和其他诉讼权利的行使”。
在实践中,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空话,因为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来保护当事人的质证权。就辩护律师而言,如何保护自己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申请证人和共同被告出庭、相互对抗的权利,可能进一步成为双方冲突的爆发点。
信息进行网络经济犯罪案件调查核实,也就是初查获得的证据材料我们可以发展作为一个证据使用的范围越来越大。在《意见》2022年版中,调查机构采取的初步调查措施不包括对“人身自由”财产的限制和技术调查措施。但对当事人隐私和生活空间的搜索并没有被明确排除。
虽然“未经授权不能做法律,自由不受法律禁止”的原则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接受,但中国辩护律师通常遇到公共权力“不受法律禁止”的原则。这一点在《意见》第12条中显而易见。只有三个“不”,那么其他的呢?如能否检查、犯罪现场检查、检查、手机电脑数据等。为什么只有三个不行,而不是十个不行?本来这根本不是问题,但辩护律师可能不得不为此而战,要普及公权力“法律未经授权不能做”的法治思想。
在初步搜索过程中获得的证据类型多种多样,不仅限于电子数据。《意见书》第13条规定,电子资料等资料可以转移作为判定的依据,并不限制电子资料中的证据资料,而是用“平等”一词来包括所有类型的证据。当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 “一切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这并不否定证据收集程序合法性的要求。《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审查和判决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第六条规定,“初步侦查过程中收集和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及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该规定仅规定初步侦查过程中收集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浦东专业律师觉得,证据的类型和范围是明确的,只有电子数据,并不开放给所有类型的证据。但是对于辩护律师来说,“等待”新的意见是难以抗拒的。在初步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被逐渐撕裂的漏洞,然后越来越大。这是一个需要警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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