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姻期间的收入一般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公共租赁房屋拆迁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不一定!上海房屋拆迁律师将带您讲下面案件!
案件介绍
朱和顾是第二个已婚家庭。青莲街的房子是公共租赁的房子,婚前为朱承租。婚后在房子里住了五年后,房子搬迁,朱作为拆迁人,上海搬迁公司作为拆迁人,上海公司作为拆迁实施单位签署了上海城市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意朱租房子搬迁,安置人是朱及其子女,安置城镇房屋和另一套房子,在城镇房屋以朱的名义登记。现在顾某去世了,顾某的继承人认为,虽然该镇的房屋以朱的名义登记,但由于婚姻期间的拆迁,应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析,并要求继承。
案件焦点
朱的公租房,拆迁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顾的继承人有权继承该财产吗?
律师点评
虽然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搬迁房屋有其特殊性。
根据有关法律,在本案中,虽然公共租赁住房是婚后拆迁,但属于婚前租赁,应确定为朱的个人财产,即使房屋在婚姻关系期间被拆迁,拆迁所得的财产也应确定为朱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在搬迁过程中,安置人员没有顾,顾不是安置对象,因此搬迁安置房与其无关,也不能作为其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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