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为了加快拆迁进度,拆迁部门经常实施非法强制拆迁和强制拆迁手段。有时,为了降低拆迁成本,拆迁部门经常将拆迁户的无证房屋视为非法建筑,然后以非法拆迁的名义强制拆迁。这样既达到了拆迁房屋的目的,又不需要对拆迁户进行补偿。这合法吗?上海房屋拆迁律师带您看下面案例。
案件介绍
张在鞍山市铁东区安乐街14号楼47号有一栋合法的房子。由于相关项目的建设需要,该房屋于2011年被列为城市拆迁改造范围。由于补偿安置标准不合理,张未与拆迁人员等单位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自2013年1月17日起,被告铁东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等大量人员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原告房屋内的物品。根据《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张认为被告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属于违法行政行为,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原告表示不合理的补偿安置标准不符合事实。答辩人的补偿计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法律程序制定。征求意见后,补偿价格按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计算,但原告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如果不能进行项目建设,不仅会影响其他权利人的利益,还会影响公共利益。被告的拆迁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综上所述,被告的拆迁有合理的依据,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然而,被告没有提供证据。
法院认为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范性文件,被告对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被告未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无相应证据。在本案中,被告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但被告没有向法院提供强制拆除证据。这种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应支持原告确认被告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私人房屋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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