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曹和宗都是一家公司的员工。2019年5月5日,曹上早班(8:00-16:00),宗上中班(16:00-24:00)。当天15:45左右,宗进入车间大门刷卡,准备离开。当他遇到曹某等着刷卡下早班时,曹某开玩笑时用脚轻轻踢了下宗某的臀部。后来,宗立即回来和曹某玩。由于曹用力不当,宗失去了重心,摔倒在地。
2019年9月11日,宗某向某人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要求某人社会保障局将其造成的伤害认定为工伤。
2019年10月22日,某人社会保障局作出不认定工伤的决定。
宗某拒绝接受决定,于是将某人社会保障局告上法院,要求法院依法撤销不认定工伤的决定,并依法认定其受伤情况为工伤。
上海劳动法律师点评
分析本案争议的重点是某人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认定工伤决定是否适用法律,即宗的事故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应认定的工伤情况。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经工伤认定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或结束工作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等事故伤害的。
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是工伤认定的法律要素。只有完全满足这三个要素,才能认定为工伤。工作原因是核心要素。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预备或结束工作的,应当具有与预备或结束工作有关的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遭受暴力等事故伤害的,应当具有履行工作职责的原因。在工作场所,在工作时间内不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虽然伤害事故发生在工作场所,时间在工作时间前后,但原因不与预备工作或结束工作有关,也不是由于履行工作职责,而是由于与曹的工作以外的原因。上海劳动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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