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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伤律师讲述女员工值班上厕所被强奸是工伤吗?

时间:2022-02-22 10:04 点击: 关键词:上海工伤律师,工伤认定

    王一琳是美容公司的员工。值班上厕所被强奸,是工伤吗?上海工伤律师和你一起解读这个案例。

 

  2017年3月29日21时40分左右,王一林在公司值班。走道准备上厕所时,田伯光暴力强奸。当王一林试图抗拒挣扎,大声呼救时,田伯光逃离了现场。

 

  2017年3月29日23时35分,王仪林向派出所报案。

 

  事件发生后,王分别在长沙市中医院、湘雅二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

 

  湘雅二医院诊断为应激相关障碍。

 

  2017年5月10日,公司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2017年6月1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认定工伤决定》,认为王一林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遭受他人性侵犯,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3)项的规定,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应认定或视为工伤的情形,决定不认定或视为工伤。

 

  王一琳拒绝接受,起诉法院。

 

  2017年11月9日,司法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一林被诊断为适应障碍-长期抑郁反应。该病的发生与2017年3月29日的侵权有因果关系。

                                           上海工伤律师讲述女员工值班上厕所被强奸是工伤吗?

 

  一审判决:王一林因性侵受伤与履行职责有因果关系,应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王一林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3)项规定的职责;2.王一林性侵犯造成的精神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保险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而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根据本规定,工伤鉴定应考虑两种因果关系,即履行职责与暴力、暴力等意外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关于王一林性侵伤害行为与履行职责的因果关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田伯光和王一林在工作中没有交集。性侵犯罪和犯罪对象的选择是随机的。由于工作矛盾,没有预谋犯罪。因此,田伯光对王一林的性侵犯与《工伤保险条例》要求履行职责造成的损害无关。这是一个平行的事件。没有因果关系,也不属于履行职责。

 

  法院认为,工人在日常工作中上厕所是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工人的正常工作密切相关。在这种情况下,王一林在工作时间值班上厕所,遭受田伯光的暴力侵犯。其侵权地点属于合理的工作职责活动范围,可视为工作职责的延伸。因工作职责的合理行为应属于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范畴。

 

  王一林夜间值班,配电室总机房值班。公司安全措施不到位,为田伯光实施性侵提供了条件。田伯光实施性侵犯的地方。对象是随机选择,这表明这种行为不是王一林和田伯光之间的个人恩怨造成的。田伯光选择对王一林实施性侵犯罪的随机性离不开王一林履行职责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并将选择的随机性转化为确定性。换句话说,如果王一林在性侵犯的时间和地点不履行职责,王一林就不会受到性侵犯的伤害。

 

  综上所述,王一林受田伯光性侵犯的伤害与王一林履行职责有因果关系。此外,暴力伤害是否属于犯罪行为与是否被认定为工伤有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田伯光的性侵犯构成犯罪,只要符合工伤鉴定要素,也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因此,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上述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也不能采纳。
 

  关于王仪林性侵造成的精神伤害结果是否属于工伤保险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制定本条例,确保因工作造成事故或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保护职工获得医疗和经济补偿的权利。工人遭受事故伤害、暴力伤害或意外伤害,伤害结果可能是身体器官伤害结果,也可能是精神伤害结果,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伤害结果类型仅限于暴力造成的身体器官伤害,劳动能力评价工人工伤和职业病残疾水平类别包括精神科目,只要伤害结果与暴力伤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即符合工伤评价的要素。

 

  在本案中,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仪林的适应障碍-长期抑郁反应与2017年3月29日发生的性侵犯有因果关系,并经有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认。王仪林因履行职责、性侵暴力伤害、尿失禁、双侧颞叶轻度萎缩、社会功能缺陷等一系列症状被认定为适应障碍-长期抑郁反应,足以认定王仪林的健康受到损害,其劳动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丧失,符合工伤鉴定要素。王仪林的伤害结果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综上所述,考虑到《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和优先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原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决定不予确定,法律法规的适用是错误的。王一林说,原因是成立的,并支持他的索赔。

 

  一审判决如下: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作出工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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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诉:田伯光与王仪林无冲突,侵权对象选择完全偶然、随机,与王仪林履行职责无直接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上述判决提出上诉理由如下: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而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函[2006]497号文件,因履行职责而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暴力伤害与履行职责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应为直接因果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田伯光和王仪林之间没有冲突。他们选择侵权对象是完全偶然和随机的,与王仪林履行配电室职责的内容和方式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2.王仪林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与暴力侵权无直接因果关系。虽然王仪林的值班时间为夜间,地点为配电室主机房,为田伯光侵权提供了有利条件,但田伯光选择侵权的地点和时间是随机的,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原法院认为,另一名刑事被告选择侵犯王仪林的随机性,与王仪林履行值班职责时间、地点等因素密切相关,使选择的随机性成为确定性,即王仪林在性侵犯时间、地点不履行工作职责,性侵犯不会发生,判断违反工伤保险规定,也过度扩大了工伤保险规定的适用范围。

 

  3.用人单位安全措施不到位,存在过错,使暴力侵权有机可乘,不能成为王仪琳履行职责与暴力侵权直接因果关系的成就条件。

 

  二审判决:如果王仪琳不值班,就不会遭受性侵犯,因此性侵犯与其履行职责有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各方对王仪林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遭受田伯光性侵无争议,争议焦点为:1。王仪林性侵是否与履行职责有因果关系;2。王仪林性侵造成的精神伤害结果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伤害条件。

 

  争议焦点1。根据发现的事实,王仪林在公司配电室值班期间在厕所走道上遭到田伯光的性侵犯。王仪林和田伯光之间没有个人怨恨。田伯光随机选择王仪林作为侵权对象,但如果王仪林不履行职责,就不会受到田伯光的性侵犯。因此,王仪林的性侵犯与其履行职责有因果关系。

 

  关于争议焦点2,王仪林性侵后双侧颞叶轻度萎缩、社会功能缺陷等症状,司法评估中心评估意见为:王仪林诊断为适应障碍-长期抑郁反应,疾病与2017年3月29日侵权有因果关系。《工伤保险条例》不排除精神损害的结果。只要伤害结果与暴力伤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就符合工伤认定要素。因此,王仪林性侵后的精神损害结果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伤害条件。

 

  综上所述,王仪林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而遭受暴力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暴力和其他意外伤害,必须与履行职责有直接因果关系,无法律依据,违反《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主张劳动者遭受的暴力侵权与履行职责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认定工伤上诉的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海工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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