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培训结束后,刘于2017年10月20日在公司辞职,因为公司没有为刘申请社会保险。到目前为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2017年11月,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并要求公司支付1300元的经济补偿。公司在诉讼中申请反仲裁,要求刘赔偿原培训费3000元。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裁决。公司支付刘1250元终止劳动关系,驳回公司仲裁请求。
上海劳动法律师点评
中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终止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服务期,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双方签署了培训协议,但刘在法庭上表示,辞职的原因是该公司在工作期间没有申请社会保险。该公司辩称,刘连续几天旷工,严重违反了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没有申请社会保险。因此,该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仲裁委员会接受了刘陈述的辞职原因。
劳动者因劳动者过错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服务期协议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或者服务期内未履行的部分培训费用。上海劳动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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