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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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是否有区别

时间:2021-07-07 14:27 点击: 关键词:劳务关系,上海劳动律师事务所,上海劳务纠纷律师

  一、劳动争议的案件类型有哪些?上海劳务纠纷律师

  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关于劳动权利和义务的争议,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或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劳动关系后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因确认劳动关系的纠纷;或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或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或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或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案件类型: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此类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财产权利义务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此类纠纷劳动者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列入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四)至(六)类纠纷实质为劳务纠纷,不列入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是否有区别

  二、劳动争议经过仲裁后不服,要去哪个法院起诉?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用人单位所在地,即用人单位登记地。劳动合同履行地是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地。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裁决的,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争议?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对此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会对仲裁时效进行审查,如果有时效中断、中止事由,应当向法院提出。如果没有中止、中断事由,申请仲裁期限确实超过劳动仲裁​时效,人民法院会驳回诉讼请求。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还存在其他争议的,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后,如果还有与该劳动关系相关的其他事宜未得到解决的,如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而产生争议的,虽然劳动关系已经终结,但上述事项是与该劳动关系附随而产生的义务,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职责,如果因此而产生争议的,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后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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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院判例

  高姣姣与珠海市魏玛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1)2014.12:高姣姣(原告)进入珠海市魏玛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从事卫生清洁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

  (2)2015.1.20:珠海市魏玛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支付高姣姣(原告)报酬,并解除其与高姣姣的工作关系。

  (3)2015.2:高姣姣(原告)向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驳回了高姣姣的全部仲裁请求。

  (4)2015.3:高姣姣(原告)不服仲裁,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魏玛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5)2015.6.1: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113号一审民事判决,认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高姣姣为被告魏玛公司打扫卫生,不受魏玛公司制度约束,双方之间存在的是劳务关系,判决驳回原告高姣姣的全部诉讼请求。上海劳务纠纷律师

  (6)2015.6.8:原告高姣姣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7)2015.9.24: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珠中法民一终字第683号二审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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