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越来越多的公司为了一己私利去欺诈那些辛苦的员工了,甚至有人提起了劳动仲裁后部分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那么,对不服部分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如何处理?今天,上海劳动仲裁律师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者王某因为没有实时向无关部分申说、仲裁,并在诉讼时效时期外向法院告状,于是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审结了王某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王某1979年调入建材公司事情,1984年与建材公司产生劳动争议,建材公司以王某多要建材公司石灰起运费1600元,妄图占为己有,紧张违背公司划定为由,以公司文件的方式对王某予以解雇,因为时候长远,建材公司未能供应证据证明将文件投递给王某。王某称不知道该公司这个解雇文件,只知道公司以旷工为由要解雇本人,并屡次找公司向导申说,但王某未能供应相干证据证明。但有证人证明王某在文件下发约一个礼拜,找过公司向导请求下班。2002年,王某向建材公司及其主管局申说,2004年3月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要求复原劳动瓜葛,并交纳养老保险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王某的申请已经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王某不服,向石首法院起诉。
法院觉得:建材公司对王某作出的解雇抉择,建材公司虽不克不及证实已将抉择送给王某,但抉择作出后一星期,王某找过其时的公司总支布告,证明王某曾经知道该解雇抉择。依据无关法令划定,该案的诉讼时效应从1987年1月1日起计较,王某要求维护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时期为二年。诉讼中,王某未能供应相关证据证明从1987年1月1日起至2002年申诉时止,依法主张过权利,王某的诉讼行为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揭示:产生劳动争议要实时向劳动部分请求仲裁,对仲裁不平的,向法院起诉,否则,就算是真的有理也无法打赢官司。
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令法例划定:“产生劳动争议后,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当在劳动争议产生之日起60日外向劳动者人为瓜葛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根据劳动部的无关说明,“劳动争议产生之日”是指当事人晓得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本案中,王某在1984年就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而直到2002年才提起仲裁。
《中华国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3条划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平的,能够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外向国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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