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涉及超过60周岁继续就业的用工性质诉讼越来越多,有连续工作超过60周岁的,有超过60周岁后又工作的,对于此,如何认定其性质直接关系着提供劳动者的切身利益。那么,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被聘用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呢?下面上海劳动法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规则重述
招用跨越法定退休岁数职员、或许达到法定退休岁数后连续提供劳动,不论先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超龄之后均不属劳动关系,系雇佣关系。
条文来源
《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执行,2013年7月1日修正案执行)第四十四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劳动条约终止:(二)劳动者开端依法享用基础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合同法实行条例》(2008年8月18日执行)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岁数的,劳动条约终止。
评述
年迈劳动者有权疗养不等于阻止劳动,故是不是达到法定退休岁数、是不是享有基础养老保险报酬,其实不影响劳动权瓜葛的界定。此类年迈劳动者仍可供应依靠性劳动, 仍可创建劳动瓜葛。但现行轨制还没有创建对立的劳动系统,仍作无限界定,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劳动法保护之外。实践中,多以退休年龄为标志一刀 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规定的“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非指实际享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为“开始依法享受”,与《劳动合同法实 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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