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7年12月11日至2020年12月10日,李某公司担任运营部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李在教育栏填写了员工的基本信息登记表。登记表明确记载,我承诺上述内容是真实的,并提供各种证书和证书是真实有效的。如有虚假,我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并同意公司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公司不能在学习信网上索取李的毕业信息,李的毕业学院是一所虚假的大学。
2021年1月26日,公司向李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提出自2021年2月1日起终止与李的劳动合同关系,理由是李提供虚假信息,违反了《公司员工奖惩条例》。
李向市劳动人事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上诉,理由是要求赔偿。委员会裁定公司支付李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该公司拒绝接受裁决并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终止与李的劳动合同是基于《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其OA系统宣传通知和李使用OA系统的记录不足以证明李看到和理解该系统。由于公司不能证明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向李宣传,李承诺员工基本信息登记表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因此公司与李终止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属于非法终止合同。
上海劳动法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确保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重大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计划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公布直接涉及劳动者重大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或者通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前提是:
1。规章制度内容合法合理;
2。规章制度应当履行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讨论的民主程序(国有企业等特殊类型企业,甚至通过职业代表大会审议)。
规章制度应当公布或者通知劳动者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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