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买卖合同律师 网上签约作为行政机关行使管理的一种管理手段而存在,在物权法中不具有法律效力。购房者不合理地赋予“网上签约”许多人为的光环,导致实践中对网上签约法律性质的误解而引发诸多法律纠纷。
一、房地产买卖合同未网上签订,不认定无效。
《房地产买卖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已经成立并生效。网上签约是房产部门为了市场管理的需要而规定的公示程序,网上签约是否不影响双方签订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接受的除外。”
齐敬之律师建议,没有网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一定会影响后续办理房产证的流程。
一房两房二卖中,即使第一买受人先办理网上签约手续,也无法对抗合法占有该房屋的第二买受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中,一套房屋买卖中的若干买受人均希望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按照《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部分(2)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维权顺序。
查封期间占有房屋的买受人的权利不能对抗先查封房屋的买受人;买受人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或网上签约手续的权利,不能对抗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
买受人要求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对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必要时,法院可以在房屋被查封的地方加盖印章或者发布公告,并提取和保存相关的产权证明。
齐敬之律师特别提醒:
1.房地产买卖合同即使是网上签订,甲方也可以一房两厅出售,第二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确认有效;
2.先签房屋买卖合同,后卖一房两房,实际交房的,实际占有房屋的权利人可以取得房屋的产权。
三.网上签约(登记)不具有物权效力,过户前涉案房屋所有人仍为房地产公司。
所谓网上签约,即商品房预售登记,是指房屋交易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房屋备案,在预售房屋合同上打上不同的号码,并在网上公布,以防止商品房销售中的重复销售和抵押,保护房地产交易的透明度。
我国法律及相关法规规定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均规定商品房预售需向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证明登记制度是行政行为。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预售登记的效力。
一般在实践中,认为预售登记是一种保留未来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由于预售登记时不存在物权,所以登记的权利仍然是请求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没有备案登记制度。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备案登记不具有物权效力,涉案房屋所有人仍为房地产公司。
ⅳ房产不能只靠网签就被法院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执行人(即出卖人)将其需要登记转移的财产全部出售给第三人(即买受人),第三人已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未办理财产转移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第三人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根据这一规定,齐敬之律师建议,如果买受人已经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房屋,即使没有过户登记,只要买受人没有过错,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但是,只要签了房产买卖合同,在网上签了字,就算你把房价全交了,也无法抗拒法院的查封。
登记机关取消“网上签约”不需要双方配合,也不需要法院通知协助。
裁判要点:本案原告投诉的“网上签约”行为,实质上是被告对商品房交易信息的网上备案登记。被告对这一行为负有法律监督责任,事实上,被告也对其行使了监督职权。
由于网上登记信息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到商品房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被告作为登记机关,应在其职责范围内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合法和有效。
本案涉及的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1段198号明富公寓1729号房屋的网上签约登记信息,经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认,为第三人捏造,原告与第三人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网上签名登记行为缺乏基本证据和事实依据,应当依法撤销。
上海买卖合同律师 有争议的网上签约行为本质上是被告对商品房交易信息的网上备案行为,被告对此行为负有法律监督责任;被告作为登记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保证登记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原告与第三人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网上签约登记行为缺乏基本证据和事实依据,应当依法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