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一审应诉。前期在某事务所洽谈了协商事宜,但是感觉被骗了,没调解成功,被对方起诉。
我们是卖方,买方没有按时支付首付款,应该是对方违约。
但是现在对方先下手,起诉了我们,说我们联系不上,我们违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律办公室[2011]442号)第15条明确规定,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住宅,向社会公开销售,应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将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的合同,向没有法律效力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售的,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宅基地分配、使用条件的规定。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5年4月征求意见稿)第35条也明确表示,如果宅基地流转在非试验地区,农民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城市居民,或者出售给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
2、各地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行农村私有住宅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纪要的通知》(京高法发[2004]391日)、《北京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实务问题研讨会纪要》(2006年9月14日)对农村住宅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北京高院确立了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的司法审判尺度。具体来说,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在诉讼购买者户籍转移到购买住宅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认定合同有效的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前,将住宅转让给返乡定居的干部、员工、退伍军人、华侨、港澳台同胞,转让合同也可以认定有效。此外,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原则上应认定无效。
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事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2012年3月5日)第13、14条的规定,城镇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买卖合同必须认定为无效合同,除非买方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取得卖方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符合其他购买条件,否则非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必须认定为无效合同。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农村集体土地转让、转让、租赁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事件的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1]42日)第12条的规定,当事人转让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租赁或合作转让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事件的原则意见》(上海高法民一[2004]4号),对发生在本乡(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认定有效的将房屋卖给本乡(町)以外的人,未经相关组织和部门认可,合同未实际履行或占有该房屋的人,可认定为有效的房屋卖给本乡(町)以外的人,未经相关组织和部门认可,合同未经实际履行或者占有该房屋的人,该房屋的合同应当作为无效处理的房屋销售情况下,对本乡镇的人和实际使用情况下的人进行认可,对于实际的房屋的使用状况,对本乡镇的人和实际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