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如同其他法律一样并非万能,人们寄望于通过刑法的修改来解决可能出现的法律不公,其实过于夸大了刑法的社会调节功能。因为刑法是一柄双刃剑,所有的惩罚都是恶,刑罚是一种对人的自由或生命权的限制和剥夺。宝山刑事律师带您了解一下具体的情况。
“伟大的孟德斯鸠说:任何超越绝对必要性的刑罚都是暴虐的。人们可以把上述意思表述得更为普遍,即,人对人行使权力的任何行为,如果超越了绝对必要性,就是暴虐的。”“既然刑法的结果是程度如此严重的‘必要的恶’,我们就不得不经常推敲其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如果我们的国民因一部合理性和必要性不明确的法律,而在日常生活中受到限制,违反时被处以刑罚,重要利益受到侵犯,并被打上犯人的烙印,这一切令人难以忍受。”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刑罚具有一种消极的而不是积极的价值。
如果刑罚之恶超过罪行之恶,立法者就是在制造更大的痛苦而不是防止痛苦,是以较大之恶的代价来消除较小之恶。正如我国台湾学者韩忠谟在谈到犯罪行为与不法行为区别时所言,“刑罚之运用不可不慎,国家决定某种不法行为应否受刑罚制裁,首须考虑加制裁所生之害,与不加制裁所生之害,孰轻孰重,苟不加制裁,其害较轻,则宁措刑不用,必也不加制裁,其害较重或至少与加制裁之害相等,如不得已而用刑焉。”
国家刑罚权限的发动必须能够适当地达到其具有正当性的目的,当衡量其发动与否的正反效果之后,负面的效果反而大于正面的效果,或者欲达到该效果却必须花费极大的成本时,即难以肯定刑罚需要性的存在。刑罚需要性不存在,也就意味着不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犯罪和刑罚即便在法律中被明确规定,但在其内容缺乏处罚的必要性和合理根据的时候,也是刑罚权的滥用,实质上是对国民的人权侵害。”就嫖宿幼女犯罪而言,其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必须通过各种手段对其进行综合治理。对于幼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也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关爱和照顾,而并非简单地通过刑罚进行严惩就可以解决。
法律的权威在于其稳定性。“法的变动不能过于频繁,否则,规范人们行为的标准和界限就会模糊,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便难以在稳定中发展,进而导致法的严肃性的丧失、社会的动乱和生活关系的不稳定。”法律频繁修改或变动使得民众无所适从,也会丧失对其权威性的认同,遵守法律、尊重法律的观念也就难以形成。因为从法的规范作用看,它具有指引、评价和指示功能。
一般国民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预测何种行为是法律允许的,何种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从而实施法律允许的行为,不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果法律一直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人们对法律规范的正当性期盼就会落空,并导致对法律规范失去信心,进而摧毁法的社会机能。
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角度来看,刑法的频繁修改或变动也不利于该原则的贯彻和实施。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是保障人权,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使刑法的规定不能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在此意义上,尊重人权主义与使国民具有预测可能性(预测可能性原理)是一个含义。”
而刑法的不断变动必然导致国民不能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后果,要么造成行为的萎缩,要么造成国民在不能预见的情况下受到刑罚处罚。如前所述,我国刑法一直处于不断修改的状态。1979年《刑法》制定至1997年《刑法》修订,我们的立法机关曾颁布了23个单行刑法。
宝山刑事律师注意到,1997年至今,又历经了八次刑法修正案。笔者认为,之所以在嫖宿幼女罪的问题上,有人提出要废除此罪,其实,也与我国刑法修改变动过于频繁有关。受此影响,人们已形成了这样一种认识:只要刑法存在不足,就必须立刻修改。而不断修改法律是否会影响法律的权威性的问题却往往被忽视。刑法是最后保障法,所调整的都是涉及公民财产、自由甚至是生命的重要事项,相比其他法律尤其需要保证其稳定性。
在酒店进行卖淫嫖娼构成什么罪? | 公司私自设置两套账会怎么样?宝 |
服务员陪酒是否构成犯罪?宝山刑 | 将增值税从销售收入中隐藏有哪些 |
宝山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偷税罪的证 | 宝山刑事律师来讲讲刑事立法中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