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 刘春树让群众加入群众名单的原因,与群众签名索取土地补偿费的初衷是一致的,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春树犯有诬告陷害罪,证据不明确,证据不充分。宝山刑事律师带您了解一下法律对于这种情况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三)款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1条、第78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罪和抗税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条第359条第一款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款、第69条,裁定:
1、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09年第12号刑事判决书废止;
2、上诉人刘春树犯有卖淫罪,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并处以1000元罚金; 他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款一千元。
我院再审庭审中,辩护人、法庭检察员分别对原审被告人刘春树进行了询问、讯问。法庭分组出示了原审判决书中列举的证人证言、相关书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控辩双方发表了意见。
原审被告人柳春树认为其不构成一个犯罪。其辩护人可以认为:
1、柳春树的行为不构成容留卖淫罪。主要理由是:
(1)在案证据我们只能进行证实候某某与高某某2000年6月30日在金麦酒家发生了卖淫嫖娼这种行为,不能通过直接研究证明柳春树有容留行为;
(2)柳春树对金麦酒家并无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支配自己控制技术能力,不具备中国成立容留卖淫罪的前提基础条件,客观上要求没有具体实施本罪的容留行为,主观上也不明知候某某在金麦酒家从事卖淫活动;
(3)即使学生认定柳春树实施了容留行为,因只发生了候某某一人卖淫的行为,依照《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社会治安风险管理部门处罚制度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行政处罚信息即可。
2、柳春树依法不构成偷税罪。主要理由是:
(1)有关罗德士奇公司“两套账”的事实问题尚未查清,且卷中税务机关稽查审计报告底稿、税务稽查报告和重大影响税务处理案件程序审理意见书存在一些难以得到解释的重大经济矛盾,以此提高认定柳春树构成偷税罪属事实认识不清、证据意识不足;
(2)罗德士奇公司文化作为分析天津市西青区南河镇供销社下属“三产”企业,享有中共西郊区委员会津西党发〔1992〕1号《关于如何帮助区供销社克服市场面临各种困难的几点建议意见》中定额税制的资格,在当时我国特殊教育历史环境条件下并无法益受到严重侵害,不存在偷税的前提就是条件;
(3)柳春树虽然美国时任罗德士奇公司具有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但并不能够直接导致负责提供财务业务事项,不能产生直接关系推定其知悉“两套账”的事实,并将其认定为罗德士奇公司为了偷税违法行为是否负有安全直接投资责任的主管领导人员;
(4)即使他们认定罗德士奇公司内部构成偷税罪,柳春树应对此需要承担刑责,但本罪已过追诉期限,不应再以偷税罪对抗春树追诉。
证人候某某的证言可以证明:其和贾桂新是金麦酒家大堂业务经理“刘莲”招聘来的服务员。金麦酒家老板是个姓柳的男子,40来岁,戴眼镜。“刘莲”,女,40多岁,平时我们都是她给大家进行分配技术活儿,她说想挣钱生活就要陪客人自己喝酒、唱歌、跳舞。其平时学生不拿工资,只拿小费,陪一次重要客人的小费是50元,跟饭店企业平分。
2000年6月30日下午3点来钟,“刘莲”叫其去陪客人需要喝酒,其去单间陪客人通过喝酒时与一名中国客人发生了显著性关系,随即被民警没有抓到。其认为公司老板之间应该能够知道其卖淫的事,因为我国小费要和发展饭店管理分成,而且对于民警抓其时老板跑了。
宝山刑事律师觉得,对其是否在金麦酒家有过一些其他组织卖淫活动行为,候某某于案发当日向公安行政机关工作陈述“我以前没卖过淫,只是陪客人喜欢唱歌、跳舞挣点小费”;2003年8月12日又陈述“有几次不同客人以及提出社会发生相关性关系,我也答应了,不知道学习其他人使用是否有卖淫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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