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山刑事律师

上海宝山刑事律师团队精通各种刑事案件的处理,并拥有宽广的资源。专业办理看守所会见、代理取保候审、开庭刑事辩护,涉及合同诈骗、贪污行贿、组织卖淫等犯罪案件。进化出独特的法律视角和敏锐的法律嗅觉,以此找寻到疑难案件的突破口,力求将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先后帮助多名委托人获从轻处理、减轻处罚、无罪释放,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及争取缓刑的成功率高达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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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市宝山区找律师的诉讼费用一览表

时间:2021-04-01 09:02 点击: 关键词: 上海市宝山区找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找律师   诉讼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三种。

      案件受理费可分为财产案件受理费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在上海市宝山区找律师的诉讼费用一览表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三分之一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设立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诉讼费用的缓、减,免交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作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向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不需交纳受理费的案件及例外情况:

      1、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诉讼费用最终由谁承担:

      一般来讲,一审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以下几种负担诉讼费的特殊情况需要注意:

      1、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2、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3、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4、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5、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6、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注意事项:

      1、预交的诉讼费用超过了应负担的金额,应该在案件审结后,到法院办理退费手续;预交的是一审诉讼费,到一审法院办理退费手续。预交的是二审诉讼费,到二审法院办理退费手续。

      2、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决定提出上诉。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收费简表

      财产案件  不满1万元             50元

      1万元--10万元         *2.5%-200

      10万元--20万元        *2%+300

      20万元--50万元        *1.5%+1300

      50万元--100万元       *1%+3800

      100万元--200万元      *0.9%+4800

      200万元--500万元      *0.8%+6800

      500万元--1000万元     *0.7%+11800

      1000万元--2000万元    *0.6%+21800

      2000万元以上          *0.5+41800

      非财产案件 离婚  不满20万       300元

      20万元以上     *0.5%-700(20万元以下的按300元收)

      人格权  不满5万元     500元

      5万元-10万元   *1%(5万元以下的按500元收)

      10万元以上     *0.5%+500

      其他                   100元

      知识产权 每件交纳1000元,有财产争议的按财产案件标准交纳。

      劳动争议 每件交纳10元

      行政案件 商标、专利、海事案件 每件交纳100元

      其他 每件交纳50元

      破产案件 按破产财产总额,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减半交纳,但不超过30万元。(不预收)

      支付令 按照一般财产型民商事案件的1/3标准交纳。

      管辖权 每件按照100元预交

      公示催告 每件按照100元交纳

      执行案件 不满1万元         50元

      1万元--50万元     *1.5%-100

      50万元--500万元   *1%+2400

      500万元--1000万元 *0.5%+27400

      1000万元以上      *0.1%+67400

      无执行金额或价款的 500元

      民诉法第55条第4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起诉的,按上述标准交纳申请费。

      保全案件 不满1千元     30元

      1000元-10万元 *1%+20

      10万元以上    *0.5%+520,不超过5000元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每件交纳400元

      注: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重大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向人民检察院开放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和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案件管辖、情况通报、指导督促等机制,保障公益诉讼案件的依法办理。

  十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对公益诉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或重要情况要监督有关部门依法办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情况。

  十四、各级国家机关应当认真执行本决定,对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的,由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各级国家机关、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公益保护的宣传引导,提高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社会知晓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公益保护的良好氛围。

  十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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