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很多民众甚至一些学者均对四川邛崃市法院首次将嫖宿幼女行为以强奸罪定罪的判决给予了肯定与褒扬,但笔者认为,该判决实际上是司法者对刑法规范进行肆意解释后的产物,其不但违背了罪刑法定之基本原则,亦与相关司法解释相悖,这种以司法来倒逼立法的危险举动值得反思。宝山刑事律师带您了解一下具体的情况。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犯罪,以及应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并给予什么样的刑罚处罚,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前提,如果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即使行为危害很大,也不能认定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和给予刑罚处罚,也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其包含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司法人员自由擅断。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是维护法律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法律的公信力源自公民对法律的信赖,而公民对法律的信赖一方面源自法律本身是否能够反映并实现国民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源自国家、社会以及个人尊重并执行法律的情况,尤其是司法机关尊重并执行法律的情况。就四川邛崃市法院的判决看,笔者认为,它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损害了法律的公信力。
从案件事实看,本案两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嫖宿幼女罪的构成要件。从客观上看,两被告人的行为仅是嫖宿幼女的行为。就被告人杨某庆而言,其将小兰带到邛崃一家快捷酒店开房,并发生性关系。事后,杨某庆给了小兰800元。这完全是一种卖淫嫖娼行为。
嫖宿幼女与普通强奸罪的区别主要就在于有无性交易,从杨某庆事后给小兰800元的事实和杨某忠当场给介绍卖淫者杨某800元的事实可以看出这是一种性交易。从主观上看,两被告人只有嫖宿的故意,而无强奸故意。因为无论是杨某庆还是杨某忠均明知中间人龚某某或杨某在从事组织和介绍卖淫活动,其介绍的对象均是卖淫女。
被告人也知道对方的身份是卖淫女。在性交易过程中,他们都是通过支付嫖资而获得性服务,对行为后果的明知也主要体现为对嫖娼后果的明知。最后,他们均明知小兰可能是幼女(因为他们都想介绍者“给自己安排个女娃娃‘耍’”)。从被害人小兰角度来看,其也明知自己在从事卖淫活动。
因为案情中提及,“小兰的同学小慧(化名)在城区找到了工作后,喊她一起上班。当天下午,小兰就见到了杨某,她看小慧出去‘接客’,才恍然大悟,原来是卖淫”。如果其没有卖淫的故意,在看到其同学从事卖淫后应该停止所谓的“上班”,在接到龚某或杨某的卖淫安排后,也会拒绝。事后,小兰都得到钱款或财物,也表明其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一种性交易。总之,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看,本案完全符合嫖宿幼女罪的犯罪构成。
本案并未发生强奸罪的加重情节。本案从产生的后果来看,并未产生小兰伤害、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从案发地点来看,本案中杨某庆、杨某忠与小兰的性关系都是在酒店房内,并非公共场所(事实上卖淫嫖娼也不可能发生在公共场所)。
从行为手段看,本案中的行为人从现有资料看,也未见有特别恶劣的奸淫方式。因此,杨某庆、杨某忠与小兰的性交易行为只是一般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并不存在强奸罪的加重情节。本案只是普通的嫖宿幼女行为,并未产生严重的后果,其行为所对应的刑罚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
宝山刑事律师觉得,这个程度的刑罚恰恰是嫖宿幼女罪与普通强奸罪均可判决的刑罚,两罪的刑罚发生重合。嫖宿幼女罪与普通强奸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根据前述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在同等量刑幅度下,必须适用特别法条,即判决被告人构成嫖宿幼女罪。因此,邛崃法院以强奸罪定罪的判决,是自由擅断的做法,没有尊重并执行法律的规定,明显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损害了法律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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