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被偷拆了。我该怎么办?拆迁部门在我不在家的时候拆除了我的房子。我该怎么办?在征地拆迁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类似的问题。许多拆迁部门选择在晚上、清晨或拆迁户不在家时拆除征地范围内的房屋,但实际上他们没有履行安置补偿的职责。此时,被拆除房屋的人又急又生气,不知道该和谁算账。今天,上海房屋拆迁律师将通过这个案例告诉你如何处理强制拆迁。
案件简介
刘是山东省枣庄市xx街xx村的村民。他在村里有一所合法的房子。他的家人很高兴住在这里。2020年4月中旬,区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将刘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但由于征收补偿价格不合理,刘未与拆迁部门达成协议。此时,刘还对拆迁部门表示期待,希望得到合理的补偿,改善家庭条件。但令刘惊讶的是,2020年7月初一早,刘的房屋被拆迁部门的工作人员强制拆迁,房屋内的所有物品都损坏了。刘认为,区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应当对征收范围内强制拆迁的房屋负责。因此,在律师的帮助下,刘以区政府向被告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区政府前,被告区政府已经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并完成了所有的征收程序。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并公告后,涉及的房屋被强制拆迁。因此,被告区政府应当首先推定为被告区政府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区政府作为行政强制拆迁的实施主体,应当提供有关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否认行为实施,未提供行政强制拆迁合法性证据的,依法确认强制拆迁违法行为。
区政府拒绝接受并提出上诉。区政府认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住房征收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合格的被告。
二审法院认为,行政诉讼合格被告的确定通常遵循谁的行为,谁的被告;行为人,可以处理的基本原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合格的行政行为主体在起诉时难以确定的,需要根据《权力法》和举证责任规则进行审判和判断。在本案中,刘强制拆迁的房屋在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范围内。原审法院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政府作为强制拆迁的责任主体,属于权力法律原则下的合理推定。当区政府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强制拆迁合法时,原审法院确认区政府强制拆迁所涉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没有错。
案件总结
在征用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确保被征用人能够获得合法合理的安置补偿。因此,拆除房屋明显违法,未与被征用人签订补偿协议或者补偿被征用人。被征用人受到非法判决后,刘等被征用人可以依法向对方申请赔偿。对方不赔偿的,被征用人也可以通过行政赔偿程序争取合法赔偿。
上海拆迁律师解读:拆迁补偿款分 | 律师课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应该是 |
上海房屋拆迁律师教你区分国有土 | 上海房屋拆迁律师新案件:拆迁补 |
上海房屋拆迁律师深层解读:承包 | 拆迁补偿到底有没有标准?上海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