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蒋小玲、叶亮等非法经营罪的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第1055号上海中华中华字第2号。该案的上诉人也被判非法经营罪,尽管他使用电话吸引顾客。浦东专业律师告诉您一些相关的内容。
法院认为,“上诉人江小玲、叶良、原审被告罗希莫、蔡希莫、王希莫、潘希莫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依法处罚”。
被告人马锡龙、王春英(2016)吉05中级人民法院第175号案件刑事判决。本案中的上诉人最终被判犯有非法商业行为罪。他说: “在实际交易过程中,王春英知道麦金龙经营的公司不具备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资格,与麦金龙等公司在集安发展了40多个客户。
采用保证金制度,与客户签订合同,以1:100的保证金吸引客户,在特定时间买入“上涨”或“下跌”,以及单手最低限度非法交易期货。”。中国国信公司根据客户交易的数量,以每只手为单位计算给马西龙委员会71元。截至2015年8月,共进行交易1769笔,非法经营金额159万元,非法所得超过12万元。”
陈、郑伟等案。犯非法经营罪刑事判决书,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泰刑终字第214号,本案也判决为非法经营罪,不属于诈骗罪。判决书:“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黄金期货业务,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马琼、章明等犯非法企业经营罪一案刑事判决书》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对于法院(2015)浙台刑二终字第374号。该涉案公司中更加具有严重的行为是业务员可以直接相关操作系统客户的账户和密码使客户出现亏损。即便是如此,判决书也只是我们认定管理这一问题行为能力构成非法生产经营罪。
判决书认定:“在实际工作操作中,某某学生作为业务员取得重要客户的信任,将其账户和密码交由王腾操作,而客户亏损的钱通过使用第三方支付交易服务平台转账至马琼指定的个人金融账户,再由马琼按照合同约定的分成不同比例汇款给刘英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再由刘英将分成发给王腾、某某。”;“未经中国国家教育主管财务部门人员批准非法经营期货市场业务,违法犯罪所得在25万元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研究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孙立强、兰建勇等非法经营罪的刑事判决书》(2015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字行行中字第1318号。本案上诉人的商业模式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裁定确认:"与被告兰建勇、孙立强、被告邱勇合作,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通过上述独立封闭的网络平台交易系统采用保证金制度。
培育客户以集中交易形式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允许交易员以套期保值方式平仓等交易机制,非法从事白银期货交易。九恒公司代理中盈银期货业务,开发客户进行交易,中盈公司向九恒公司提供相应的交易账户,并按比例分配违法所得。
根据上述案例,认定类似案件中非法经营罪的主要原因是:一是现货名称实际上是期货;二是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期货业务; 三是采用保证金制度,建立客户以集中交易形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等交易机制,允许交易员通过套期保值、平盘等方式平盘交易。
根据律师目前的资料,该公司的部分交易模式“不是传统的现货交易模式,也不同于期货交易模式的非法期货”,但它是一种电子交易形式的现货远期市场,属于现货市场,为大宗原材料的流通服务的商业目的。然而,它的交易机制与期货交易有许多相似之处,如保证金制度、日常无责结算制度、双向交易机制等。
浦东专业律师认为,这就使得这种交易被许多人称为“伪期货”、“准期货”。事实上,两者之间还有很多不同之处。根据现货交易的区别,现货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是三种相互关联、不同的商品交易方式。三者是从低层次到高层次的交易形式演变,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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