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在多位状师的见证下,袁某飞等人就藏某稳涉嫌拒不施行讯断、裁科罪向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提出指控,公安构造不予受理,但并未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017年6月28日,袁某飞等人以藏某稳犯拒不施行讯断罪,向北京市房山区国民法院提起自诉。浦东专业律师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并提交了状师见证书,用以证明自诉人曾向公安构造报案但未予受理。该院经核实状师见证书后,确认公安构造不予备案失实,依法备案。在法院审理时期,被告人藏某稳支属应其请求已代为交纳施行案款人民币205 088元,被告人藏某稳对此事暗示认可。
房山区法院经审理觉得,被告人藏某稳在取得足以施行见效讯断的拆迁款后,转移财富,回避施行的行动,以致讯断长达三年无奈施行,紧张侵害了自诉人的正当权益及人民法院的法律威望,情节紧张,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判决宣告前积极缴纳执行案款,确有悔罪表现,可酌予从宽处罚。该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藏某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藏某稳在明知案件进入施行步伐后,藏匿行迹,转移财富,拒不执行讯断肯定的责任,以致见效裁判无奈施行,情节紧张,组成拒不施行讯断、裁科罪。
在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时,尽管公安机关没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但人民法院根据律师见证书等证据确认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事实,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自诉,及时审理,依法判决,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
2013年10月9日,陈某驾驶闽BU8351小型一般客车在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龙山村路段将行人柯某、陈某崇撞倒致伤,构成胶葛。莆田市荔城区国民法院(下称荔城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分手作出(2014)荔民初字第2172号民事判决书、(2014)荔民初字第2563号民事判决书,分手讯断原告陈某补偿柯某经济丧失总计人民币119070、95元,补偿陈某崇经济丧失总计人民币705514、92元,讯断均于2014年11月4日产生法院效能。
讯断见效后,陈某未自动执行补偿责任,陈某崇、柯某分手于2014年12月22日、2014年12月24日向荔城法院请求逼迫施行,荔城法院于同日备案施行。备案后,荔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收回施行通知书及财富呈报令,催促其执行法令文书所肯定的责任,但陈某仍未自动执行补偿责任。
荔城法院在施行过程当中,亦未能查到被执行人陈某名下可供施行的财富。后经法院进一步考察查明,被执行人陈某为顾全名下屋宇,伙同其母亲徐某某暗里签定屋宇生意协议书,商定将被执行人陈某所有的位于莆田市涵江区霞徐片区A3幢108的布置房及A2#地下室56号柴火间以人民币10万元的廉价转让给徐某某,且未实践托付房款。
2015年1月4日,被执行人陈某、徐某某办理了屋宇所有权转移挂号,以致讯断无法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案外人徐某某转移房屋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荔城法院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依法对陈某、徐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在此期间,被执行人陈某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申请人柯某、陈某崇于2016年11月30日向荔城法院书面申请执行结案。
2017年4月26日,荔城法院依据公诉构造的控告,作出(2017)闽0304刑初179号刑事讯断,以拒不施行法院讯断、裁科罪,分手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本案被执行人陈某有执行才能而拒不执行法院见效讯断,并与案外人歹意勾通,以虚伪生意业务的体式格局将本人名下的财富转移至其支属名下,回避执行责任,以致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浦东专业律师认为,不仅被执行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外人也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法院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及案外人拒执罪的刑事责任,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惩治了此种恶意串通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行为,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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