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暖心搞团建,员工却意外受伤,责任算谁?上海劳动工伤赔偿律师给您解释
很多公司为了增加员工的凝聚力,都会不定期举办团建活动。
照理说,既然是活动,大家应该玩得特别开心,但现实却和想象完全不一样。
很多企业虽然花了很多精力组织团建活动,最后的结果却是吃力不讨好,甚至还会因此引发劳动纠纷!
最常见的就是员工在团建中受伤,那算不算工伤,公司要不要担责?
户外团建,员工滑倒受伤的案例
之前就有家公司看大家工作都特别辛苦,特地选了个日子,让大家自愿参加户外拓展基地的开展活动。
而且公司团建还不限制参与人数,所有参与活动的员工都可以带上家属。
在户外团建中,有个项目叫“悬崖速降”,惊险又刺激,很多员工都尝试。
好巧不巧,有员工在这项目上出了事。
当时,员工爬到山顶,因为害怕没有参加该项目,原路返回时,也没太注意脚下的石头,结果导致自己滑倒受伤。
当即就被送往医院治疗,最后被诊断为小腿骨折。
员工觉得这是工伤,和公司商量赔偿未果后,就将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本次活动包含的项目大多是刺激性、娱乐性较强的项目,没强制性员工参加,同时家属也能参加,人员覆盖面很广。
此次的活动应该属于休闲娱乐性质,员工不属于因为工作原因而受伤。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团建活动工伤认定的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四、 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