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仲裁律师提醒您在进行劳动争议诉讼的时候,要先搞明白下面这些资料。希望这些资料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劳动诉讼的观点
劳动诉讼,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划定的刻日外向国民法院告状,国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步伐,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举行审理的举止。另外,劳动争议的诉讼,还包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调解书,另一方当事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活动。
二、劳动诉讼的性质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划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能够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处委员会请求调处;调处不成,当事人一方请求仲裁的,能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当事人一方也能够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对仲裁裁决不平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第八十三条还划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平的,能够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外向国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告状又不执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划定解释,仲裁步伐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步伐,未经仲裁,案件不克不及进入诉讼步伐。审讯实践中,笔者发明劳动争议案件在合用民事诉讼法划定的反诉程序时不合适,原因是:第一,一方不平仲裁告状后,另一方提出反诉,反诉的要求如未经由仲裁裁决,那末两边的争议是未经仲裁就进入诉讼步伐,违反了上述“前置步伐”的划定。第二,一方不平仲裁告状后,另一方提起反诉的内容如经过了仲裁,那末上述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不服仲裁裁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又形同虚设,没有意义了。
此外,在劳动争议两边都不平仲裁效果的情况下,假如两边都告状,案件总得有原告和被告,双方的诉请也都应得到处理,而此时适用反诉又会产生一些问题。
是以,笔者倡议对劳动争议诉讼也像仳离诉讼同样,作为一种复合之诉,即一方当事人不平仲裁提起诉讼后,不论另一方是不是听从仲裁裁决,法院都会把仲裁的内容一并审理,关于正当正当的予以维持,关于不合理正当的予以纠正。如许能够和上述劳动法划定协调一致,同时还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对于未经过仲裁的内容,如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可先经仲裁程序,再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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