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者与用人企业之间设立民事关系的一种法律协议。法律不允许任何人违法的破坏这种协议。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矛盾,这就被称为劳动争议。当劳动者陷入劳动争议,会选择走劳动仲裁的道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规定是什么?接下来由上海劳动法律师为您解答。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国家统筹发展规划、合理设计布局和适应社会实际问题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中国人民对于政府部门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共和国政府工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自己设立就是一个企业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为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和解聘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一个重大问题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可以进行管理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工作条件因素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和教学,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工会工作五年以上;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负责。
劳动关系争议由劳动服务合同规定履行地或者企业用人部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劳动社会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对于当事人分别向劳动保险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发展劳动合同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企业单位为劳动关系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企业单位工作或者用工管理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发展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合同争议案件的处理分析结果有利害相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通过申请参加仲裁实践活动时间或者由劳动社会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委托他人参加仲裁的,应当向劳动争议管理机构提交经仲裁机构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和权力。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应当代其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劳动仲裁应当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应当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数据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企业或者没有涉及一个国家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用户隐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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