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的申请和受理是怎样规定的?或许很多人都不知道这方面的知识,接下来上海劳动法律师为您介绍,欢迎阅读!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争议进行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可以知道自己或者企业应当能够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当局申请权利救济,或者由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仲裁时效期间自仲裁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期限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仲裁时效期间自中止时效理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明确载明下列问题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用人单位的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及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信息来源、证人没有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受理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服或者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可以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社会劳动合同争议仲裁管理委员会通过提交答辩书。劳动关系争议仲裁工作委员会没有收到论文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制度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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