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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法律师讲解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时间:2022-07-06 15:25 点击: 关键词:上海劳动法律师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一个文件,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为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下面就和上海劳动法律师一起来了解一下。

上海劳动法律师讲解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1、劳动和社会生活保障国家监察采取一些日常进行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审查等方式。

  2.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由两名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检查员共同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检查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将监督的内容、要求和法律依据告知被检查单位。

  3.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笔录,由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名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应当注明拒绝的理由。

上海劳动法律师讲解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发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被检查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4、劳动和社会生活保障企业行政部门对投诉、举报或者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严格按照下列情况可以分别作出分析处理:

  (一)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投诉、举报或检查,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投诉人或举报人;

  (二)对不成立违法事实的,终止检查,并及时通知被检查单位;

  (三)违反情节轻微,不得依法惩处的,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发出限期改正的书面指示,被检查单位应当限期改正,并书面报告改正情况;

  (四)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立案并给予行政处罚;

  (五)对属于自己劳动争议解决纠纷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依法进行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六)对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依法查处;

  (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日。

  6.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使用童工或者扣发、不当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案件时,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转移财产或者逃跑的迹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申请扣押、扣押、拍卖等值财产,用于支付工资、经济补偿、赔偿和处罚。

  7.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检查时,应当事先公告,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愿接受检查。

上海劳动法律师讲解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大家对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否都了解呢?如果大家想更好地了解到相关的法律知识,可以在网上咨询上海劳动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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