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业律师
大强和小丽是在一次聚餐上认识的,发展成了情侣。
2014年,他们登记结婚,正式缔结婚姻关系。
婚后,在小丽的要求下,大强办理了房产加名手续,将婚前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
2016年,大强将房产改为小丽的个人名字。
现在大强因为小丽的不和谐和她吵架打架,决定离婚,回到房产。
小丽同意离婚,但认为财产登记在自己名下,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大强无权主张。
两人就此争论不休。
一人或二人有争议的财产,因加名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争议财产原属于大强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婚后,大强行使了给房产加名的行为,将房产的主人改为大强和小丽,其实是给小丽的礼物。
财产法
第9条规定:
房地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登记后生效;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其所有权不得登记。
根据产权公示原则,从大强处加名后,财产赠与完成,小丽和大强为财产所有人,财产由大强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其共同财产。
合同法
第185条规定: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186条规定:
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
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福利性质和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187条规定:
捐赠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第188条规定:
捐赠人未按照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和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交付捐赠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根据上述规定,物业更名已经完成,权利已经转移。大强处分该财产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律撤销。因此,大强不能主张撤销赠与,有争议的财产属于大强和小丽的共同财产。
二、婚姻中两个有争议的财产更名为一人名下,不改变夫妻的性质。
根据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原则,夫妻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特别约定。
本案中,大强与小丽婚姻关系期间,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登记在小丽名下。虽然在对外产权公示中所有权属于小丽,但有争议的财产性质仍然属于大强和小丽的共同财产。
换句话说,在大强将小丽的名字加入到有争议的财产所有人的登记后,财产从大强婚前的个人财产变成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婚姻法
第17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和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有平等的权利处理共同拥有的财产。
第18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a)婚前一方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者妻子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据此,大强将其婚前财产登记变更为大强和小丽共有后,婚前财产成为大强和小丽的共同财产。
该财产无论后续登记变更为小丽或大强,由于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财产无论属于哪个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会因为只登记一个名下而变更。
根据以上分析:
大强与小丽之间有争议的财产属于大强与小丽的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应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分析财产,遵循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如果大强主张财产归属,很有可能需要对小丽做出一定的经济补偿;
另一方面,小丽不能把财产当成自己的,因为它是以自己的名义登记的。
如果大强和小丽不能就财产分割方式达成一致,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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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锦瑟。
大强和小李在上演一个系列【捂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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