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不动产律师
“每个家庭都有艰难的经历。”
李家六兄妹相安无事。
而是因为征地拆迁。
原本的平静被打破了。
分居后家庭对房子的所有权。
吵了一架。
李将他的弟弟和弟弟告到了厦门海沧区法院。同时,他的母亲、姐姐和姐妹被列为第三人,也参与了诉讼...
最近。
海沧区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
案例回顾。
劳尔的财产被包括在征用和拆迁范围内。
要求所有福利。
这场争论源于30多年前的分离。
第一次分离。
1985年,李老大结婚,在父亲的主持下,李家第一次分了:父亲名下的两处房产一分为三,抽签分配。结果李老大得了个独立的地方,李和李老三又得了个地方。
二次分离。
两年后,李结婚了,李家第二次分了手。其实主要还是把二胎和三胎的房子分清楚。
网络图片。
按照当时闽南的习俗,三个女儿并没有两次参与分居,只是约定给未婚的女儿留一个房间住。
此外,两位老人还为自己留了两间房,属于李共有的房产。
此后,李三兄弟先后重修或加盖原房产,但李、李老三房产的所有权仍登记在父亲名下。他们的父亲八年前去世了。
后来李老儿的房产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房屋拆迁公司也在家里拍照,并对证件进行公证。家庭矛盾就发生在这个时候。第二个孩子认为,土地上的全部财产都是他的,搬迁带来的好处都应该归他所有,包括父母留下的两个房间,一百年后应该归母亲所有。但其他人不这么认为。
大哥老三有问题。
老母亲认为她也有份。
该案已经过了五次公开审理。
李老大认为,分居后,二哥盖房子的时候,放弃了一间房半厅来盖,但这不是买卖,这部分还是属于他父亲的。
李老三认为地上整栋房子都登记在父亲名下,请求法院驳回二哥的诉讼请求。
为了这场官司,80多岁的张女士请了律师。她认为二儿子的上诉不合适,因为她辛苦了一辈子,带大了六个孩子,但最后她没有自己的房子。她的律师建议房子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应该属于两位老人。
还有三个女儿。大女儿说,如果房子是父母的,她也享受相应的份额。另外两个女儿选择了放弃。
网络图片。
为了弄清相关情况,法官先询问了当时在场的亲属,然后去现场查看了房子的布局,并与当事人核实了当年如何分割房子。
之后,应张老太和李老三的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勘验测绘,确认两位老人占用的两个房间各为21.12平方米,李老三和李老三的土地使用权红线不重合。
判断。
两间包间是老人的。
剩下的财产归二胎。
海沧区法院家事法庭认为。
综合各方的陈述。
可以证实,李氏三兄弟确实进行了生产的分离和分析。
至于是划分使用权还是所有权。
应该是从民俗和时代背景推断出来的。
法官表示,我国《物权法》于2007年3月颁布,2007年10月实施,明确提出了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概念。李氏家族的两次分离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的农村,只划分使用权不划分所有权的说法不符合实际情况。所以,李老儿现在管理使用的房产,除了父母预留的两个房间,都是张老太的。
关于拆迁利益的归属,法院认为,拆迁涉及的政策和补偿方案仍存在不确定性,与本案物权确认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李老二在拆迁权益发生争议时应再次主张。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确认李和张老太各自拥有的房产。
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说。
分居需要书面协议。
避免后续纠纷。
海沧区法院家事法庭庭长克莱尔·阔(ClaireKuo)对《厦门晚报》(xmwb597)表示,该法庭自2013年4月成立以来,仅受理过一位数的老人赡养纠纷,因家庭财产分割引发的财产权利确认纠纷较多。
据克莱尔·郭说,主要原因在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部门在保障失地农民生计方面发挥了更大的作用,使老年人不再担心日常生活费用。但很大一部分关于产权确认的争议,是因为早期农村分离生产,后期土地流转、房产覆盖和重建等缺乏书面证据。,这导致复杂的所有权。一旦遇到征地拆迁,很容易引起矛盾,家里人要打官司。
克莱尔·阔建议道。
生产分离必须遵循兄弟明确核算的原则,各方必须签订书面协议确认。
她还表示,从保护老年人晚年生活的角度来看,老年人没有必要在有生之年将大部分财产交给子女。相反,他们不妨推迟财产分割,即立遗嘱做好分配。即使想在死前给予财产,也可以约定,并附上给予的条件。一旦不符合条件,也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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