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词部分检察官提交了上诉人年斌于2006年8月7、8、9、17、18和25日所作的供词。内容:案发前,他在小商品市场南面的街道上,朝巴士站(县医院附近)走去,在“强箱店”前面,一个50岁的男子被裁了一个人。下面宝山刑事案件律师就来为您详细介绍。
买了2袋塑料薄膜包装小麦和大米混合鼠药,包装袋约有两个手指宽。当时还去了“吴老师店”批发香烟。7月24日晚,它将一包鼠药倒在香烟外壳上,并将其放在商店的顶层货架上。7月26日22时00分,一只小虾抓住一位顾客买烟,平时经常抓住顾客,非常生气。
27日凌晨1点左右,当她到达商店时,她从院子里抽水消毒,当她经过院子里的虾厨房时,突然想在丁的厨房里放鼠药,让丁胃疼腹泻,教训她一顿。回到商店后,将剩余的1包鼠药倒入矿泉水瓶中,用少量的水将鼠药溶解到丁氏厨房铝锅中的水中。
然后剩下的鼠药和矿泉水瓶子就会被扔在商店南边的“吓唬荷花”店前的垃圾桶里。7月29日凌晨2点左右,它把毒鼠架上的毒鼠药也扔进了垃圾桶。起诉方展示了首份罪状供词的审讯录像,证明年斌在首次供认中毒时已进行了部分审判,以及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物证审查的意见。
核实讯问视盘上记录的内容没有经过编辑和整合;识别现场视频,确认念斌识别了购买鼠药的地点和案发现场,演示了中毒过程,确定了货架上放置鼠药的地点。辩方就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讯问视盘的检查出具了说明函,指出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查的讯问视盘内容未进行编辑整合。
与录音上中断的讯问视频内容不一致,录音上讯问视频与物证检查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在庭审辩论中,年斌就上述证据提出并质证做出了自己的辩护,双方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发表了意见,并在事后提交了书面意见。
被告人张炎生的辩护要点是,制作本案的现场调查、审查记录是非法的、不真实的。不能作为案件定案依据;铝锅、压力锅、铁锅的提取、送检过程不明确;理化检验报告存在检验程序不合法、检验结论不真实等问题。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受害人中毒原因;没有证据证明年滨在杂货店购买氟乙酸酯鼠药和混合鼠药水。
随后,他跳进受害人家中的厨房,将鼠药放入铝锅的水中,原判决认定铝锅的水中放入了鼠药,与本案中毒情况不符,年斌供认的犯罪工具不存在。没有证据证明年滨实施了中毒行为,并要求宣告无罪。司威江辩护人的辩护要点是,本案补充调查提取铝罐没有记录,实物证据铝罐应排除在外。
不能作为案件定案依据;因受害人死因理化检查报告质谱图存在明显问题,原死亡原因认定判断错误;毒物检查方法和操作程序不规范。试验结果不能确定为氟乙酸酯灭鼠剂的成分,物理和化学试验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上诉人年斌的认罪不能与其他证据佐证。
请求年斌无罪。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官的主要意见是:上诉人年斌在侦查阶段多次稳步坦白犯罪事实,在审查批准逮捕的过程中,检察机关仍然认罪,供述动机得到证人证言的证实; 供词将鼠药投进受害人房屋的铝锅,另外,在铝锅水和厨房用具中发现了与受害人毒物成分相同的鼠药理化检查报告和法医鉴定意见,此外,从准备好的鼠毒工具中检测到与受害者相同的鼠毒成分的证人证词和物理和化学试验报告得到证实。
中毒当天受害人的食物来源、烹饪过程、饮食情况、食物中毒调查均由证人证言确认,取证程序的缺陷由调查员和专家证人在法庭上解释。年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案件事实和证据不符。一审性质准确,审判程序合法,要求二审法院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
宝山刑事案件律师注意到,被害人余佳的诉讼代理人的主要观点是上诉人不能合理解释供述的理由,其辩护理由与证据相矛盾,罪状的供述可以与其他证据相印证。证据收集程序中的缺陷由专家和调查人员解释,犯罪事实客观存在。要求维持原判决,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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