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宝山区名律师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未成年人应提交户口本;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社团组织的,应提交工商管理执照副本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及行车证;
3.当事人为交通事故中死者家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的基本情况的证明(包括户口本,当地派出所证明等);
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死亡报告书、伤残等级鉴定书。
三、证明损害事实发生的证据。
1.车辆保险票据、车辆毁损鉴定书及修理费用清单;
2. 死亡火化等费用、住院治疗总费用清单;
3.鉴定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等其他因处理交通事故而发生的费用清单;
4.死亡赔偿金、伤残补助金等赔偿金额的计算清单。
完善简易程序规则
第十二条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案件,需要公告送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下列方式简化庭审程序,但应当保障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
(一)开庭前已经通过庭前会议或者其他方式完成当事人身份核实、权利义务告知、庭审纪律宣示的,开庭时可以不再重复;
(二)经庭前会议笔录记载的无争议事实和证据,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三)庭审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
第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简化裁判文书:
(一)对于能够概括出案件固定要素的,可以根据案件要素载明原告、被告意见、证据和法院认定理由、依据及裁判结果;
(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主要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裁判文书可以只包含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主要事实、简要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和裁判主文。
简化后的裁判文书应当包含诉讼费用负担、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等必要内容。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五、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
第十六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宝山区名律师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
(四)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
(五)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六)发回重审的;
(七)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八)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九)其他不宜采用独任制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