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的受害人自案件转移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即案件经调查机关调查结束后,转移人民检察院调查起诉时,受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还规定,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例如,一些受害者是未成年人,他们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法定代理人,他们可以为未成年人雇用诉讼代理人。
一些受害人因重伤等原因不能行动的,他们的近亲也可以雇用诉讼代理人。为了方便受害人行使这一权利,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收到转移审查起诉的案件资料之日起3天内通知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受害人,一般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可以立即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也应当在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天内通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受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具体范围参照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范围执行。受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要范围是律师、人民团体、受害者所门推荐的人、受害者的监护人和家人,刑事案件的受害者可以在上述范围内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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