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涉及到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管辖。立案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分工。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事件包括受害者处理的事件,受害者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事件的受害者证据证明受害者侵犯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事件。
那么,什么样的事件是通知处理的事件呢?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257条、260条、270条的规定,以下事件是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犯罪。
也就是说,发生上述事件时,受害者可以直接向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需要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人民法院也必须直接立案受理。同时,法律还规定,在上述案件中,如果受害者因强制、威胁而无法告知,人民检察院和受害者的近亲属也可以代替受害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