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据为己有,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的行为不一定都是犯罪。所以,确定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界限的关键在于看该行为是否属于法定的挪用公款罪的范畴。
具体地说,就是看这种行为是否属于以下法定的挪用公款行为的范围,即在此范围之外的其他挪用公款行为,应当被视为一般违法行为。以下挪用公款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受其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以营利为目的,大肆挪用本单位资金,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
2.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款给他人,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归还的,或者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在三个月以上未归还的,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的。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不还的。
四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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