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天晚上,本市某小区发生一起精神病患者持刀伤人事件,一名男子用菜刀砍伤一名路人和一名保安,最终在警察的猛攻下,他被当场制服并抓获。经验性损伤,路头、手、腿多处被砍伤,保安面部被砍伤。经过司法鉴定,犯罪嫌疑人系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发病期间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也没有受审能力。
近几年来,我国精神病患病率一直居高不下,三分之一的精神病患者有主动攻击的倾向,每年有一万多起精神病患者肇祸案发生,其中三分之一是杀人、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精神病人持刀砍伤致死事件屡见不鲜,造成一定程度的社会恐慌,也再次引起人们对社会上严重精神病人的关注,面对一次次悲剧的发生,人们不禁要问,精神病人伤人该怎么处理?
针对这种情况,上海律师认为,无论是在刑事责任方面,还是在民事赔偿责任方面,我国法律实际上都有明确规定。
依据《刑法典》第18条第1款:“精神病人在无法辨认或者控制其行为时,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属犯罪的,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治疗。”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典》(2013年1月1日起生效)也对强制医疗程序做出了框架性规定。
在民法方面,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则其侵权责任可以减轻。对造成他人损害的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财产赔偿费用。不够多的,由监护人赔偿。
以上案例中,检察机关认为,男子故意伤害他人,严重危害公民生命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患者,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对其强制治疗,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
当刑事部分问题处理完毕,受伤的路人和保安分别委托上海律师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赔偿男子父母的各种相关损失,法院也酌情支持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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