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金融行业逐步走向国际市场,各金融机构纷纷在国外设立驻外机构。在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中,由于身处境外,监管不严,不少驻外金融机构违规涉足期货、地产等高风险业务,甚至违法经营,盲目担保、借贷,导致腐败案件频发。赴香港就任嘉华银行董事长的金德琴,就是利用国家监管不力的机会,将国家给银行的备用金存到自己的私人账户上,个人得利3932万港币和159万美元。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前董事长兼总经理朱小华,被不法港商所拉拢,违规批贷大笔资金,使国家蒙受了巨大损失。
同时,国内的金融腐败行为实施者为了对抗惩处,他们还把案款事先转移到境外,办好护照,一旦案发立即畏罪潜逃,再利用境内外法律的不协调,对抗调查。
产生金融腐败的体制隐患 金融腐败滋生和泛滥是一个复杂和漫长的积累过程,既有金融腐败分子的主观因素,又有金融系统内部监管机制的不健全、不到位,更有多方利益体相互影响,相互保护等众多客观因素。
与其他行业相比,金融业的改革是相对滞后的,在改革发展的进程中,金融体制上依然存在大量的隐患。
金融体系治理结构存在缺陷。
一个内控制度健全、具有良好激励与约束机制的金融机构,发生案件的概率必然是低的。如果存在机构自身层面上的监督和激励等治理结构的缺陷所导致的预算软约束,那么就必然会产生金融腐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