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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非法集资律师专业委员会精通集资诈骗案件的处理,并拥有宽广的资源。服务领域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济诈骗犯罪、集资诈骗犯罪、携带集资款逃跑、挥霍集资款、拒不返还集资款等各类犯罪。进化出独特的法律视角和敏锐的法律嗅觉,以此找寻到疑难案件的突破口,力求将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先后帮助多名委托人获从轻处理、减轻处罚、无罪释放,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及争取缓刑的成功率高达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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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非法集资律师在线解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时间:2022-09-15 08:18 点击: 关键词:上海非法集资律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行为人如果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就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法律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呢?下面,上海非法集资律师为您做详细的解答。

上海非法集资律师在线解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存款是由金融机构保管并可供其使用的货币资金或证券。它们是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的主要信贷资金来源。根据我国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从事公众、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业务,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公众存款业务。从事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经营业务时,不仅要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还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时要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上述可以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采取非法手段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势必影响国家对金融活动的宏观监管,损害金融机构信用,损害存款人利益,扰乱金融秩序,最终影响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由于贷款需求的扩大,各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现象日益突出,对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因此,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之后,这部法律将非法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定为犯罪,予以惩处。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社会公众存款。所谓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发展或者通过其他国家金融服务机构,银行或者没有其他相关金融管理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种中国经济文化活动。所谓公众存款是指存款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学生个人信息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

  这种犯罪的主要形式如下:

  1.非法提高存款利率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其主要工作表现生活方式为:吸收存款人径直在当场交付存款人或储户的存单上开出高于我们中国社会人民对于银行通过法定利率的利率数来。因而此种教学方式方法又可简称为“账面上有反映”方式。

  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一样,是中央政府调控国内市场经济的重要经济杠杆。 一般来说,当国家需要刺激和扩大社会整体消费时,存款利率会下降;反之,当国家需要控制市场消费,返还更多的钱来投资于社会扩张再生产,以增强社会生产力时,存款利率应该更高。 因此,无论存贷款利率如何,各国一般都由本国银行制定并公布。 在中国,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外,其任何单位、团体,包括其他金融机构,甚至中央银行以外的其他政府机构,不得擅自提高存贷款利率。 非法加息吸引存款、争夺大额存款,违反《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扰乱我国金融竞争秩序。 行为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变相提高利率,吸引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所谓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是指吸收了存款的储户不直接提高存款凭证上的存款利润,而是在存款时扣除存款,或承诺事后一次性支付,或许以其他物质和经济利益招揽存款,使储户在实际获得相当于提高存款利率的“好处”后,会“乐意存入”其所在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这种方法也可以简称为“不上书”。实践中,行为人通过变相加息吸收存款的具体方式有多种,大致如下:

  (1)以“体外进行循环”手法以及非法以贷吸存。“体外可以循环”又称“绕规模”,通常指地方银行或其他国家金融服务机构未在上级行规定的放贷公司规模内放贷,而以账外吸收公众存款、账外发放网络贷款的违规操作法存贷。通俗地说,体外研究循环发展就是我们谁能给我拉来存款,我就将此笔放贷业务规模“体”外的存款的全部或大部返贷给谁。此种体外系统循环经济本身,如其“数额具有巨大或造成影响重大风险损失”者,也属本法第187条所规定的吸收不同客户管理资金不入账罪行为。

  (2)非法吸收存款,弥补事先任意抬高的利差。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在账簿上反映非法提高存款人利率非法操作,存款人来存款时,往往采用吸收存款人的方法,直接从存款人支付存款的账户中提取款项, 对存款人擅自提高的利差进行补偿,有效提高存款利率。 而这种高利率意味着吸引储户到自己的银行或金融单位存款。

  (3)擅自在社会上大规模存放奖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实质上,它仍在提高国家变相设定的存款利率。如果情况严重,就会扰乱整个社会的金融秩序。

  (4)以秘密提前支付实物或者适时支付实物的方式非法吸收存款的。比如,一些金融机构通过向大额储户提供几辆豪车来吸引存款;有的人期望在一定时间内为自己的储户提供XXX电脑等等。

  (5)以暗自期许存款方对某动产、不动产的长期资产使用权来非法招揽存款。例如我们有的中国银行进行长期使用免费教育提供一个房屋使用权给该行存款大户牵头单位,等等。

  3. 依法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对此类行为,无论是否提高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无论是否采取其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手段吸引存款,只要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违法”行为,都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业务吸收资金的;(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或者股权的形式偿还本息或者支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经向社会公示,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属于非法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实施进行下列问题行为因素之一,符合企业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以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对于存款罪定罪处罚:不具有房产市场销售的真实信息内容分析或者一个不以房产产品销售人员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方法非法吸收大量资金的;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通过非法吸收投资资金的;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发展种植(养殖)等方式存在非法吸收更多资金的;不具有销售网络商品、提供技术服务的真实工作内容学习或者不以销售平台商品、提供金融服务能力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就是非法吸收这些资金的;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教学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实现非法吸收资金的;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生活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解决非法吸收资金的;不具有销售收入保险的真实数据内容,以假冒保险有限公司、伪造保险业务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恢资金的;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利用我国民间“会”、“社”等组织学生非法吸收舞金的;其他各种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变相收取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 个人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物品30余件,单位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物品150余件; 个人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非法或变相公共存款的数额,应当根据犯罪人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在事件发生之前退还的金额可被视为量刑情节。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清缴押金并及时收缴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明显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企业实施了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产品或者可以变相吸收利用公众存款,扰乱中国金融经济秩序的行为,即便构成本罪既遂。这也就是反映了立法上对本罪行为人所实施的、严重改坏金融服务市场发展秩序的行为从严打击的意向。

上海非法集资律师在线解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有下列情形之一。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共存款2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共存款100万元以上;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共存款对象30人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共存款对象150人以上;(三)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机构或单位的公共存款。 给存款人造成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四)造成不利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这里的单位既可以是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不能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是其他非金融机构。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具有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一些金融机构因工作失误导致利率上升,吸收了大量公众存款。由于利率不是金融机构故意提高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属于其故意实施,故不构成本罪。

上海非法集资律师在线解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构成要件是每个刑事犯罪都会有的内容,但各个犯罪在构成要件上的内容却不尽相同,这就让我们能够在实践中区分类似的犯罪。若您在则方面还有任何疑问,都可以来电咨询我们上海非法集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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