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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非法集资律师专业委员会精通集资诈骗案件的处理,并拥有宽广的资源。服务领域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济诈骗犯罪、集资诈骗犯罪、携带集资款逃跑、挥霍集资款、拒不返还集资款等各类犯罪。进化出独特的法律视角和敏锐的法律嗅觉,以此找寻到疑难案件的突破口,力求将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先后帮助多名委托人获从轻处理、减轻处罚、无罪释放,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及争取缓刑的成功率高达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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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案例如何区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

时间:2021-03-04 14:58 点击: 关键词:上海刑事案找律师
 其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的报案后,应首先进行初步调查,以查明是否确有本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情形”;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在尚未立案前,不得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第五条还规定“在尚未立案前,不得扣押物品或者冻结款项”。
国家赔偿法案例如何区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
本案被告路南公安分局接到当事人举报后并未进行初查,接到举报的当天就派人与举报人一同找到原告,先由举报人向原告索要“欠款”,遭原告拒绝后,就当即将原告带到分局实施拘留,原告被迫交出70000元又被扣下租用的轿车后获释。姜宝元提起诉讼后,路南公安分局于同年12月8日才补办了《经济诈骗案件立案审批表》,上述行为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先行拘留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姜宝元被扣财产也不是犯罪证据,故终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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