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是对我国金融秩序的严重破坏,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一般人的构成犯罪,要求高利转贷的违法数额需要达到较大的标准,个人的较大标准是在50000元以上,那么高利转贷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上海非法集资律师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分配和利率管理秩序。
所谓企业金融服务机构,包括通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管理机构。其中一个银行主要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阡、建设人民银行、中国传统银行作为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也包括若干投资市场主体合资设立的股份制银行,如交通网络银行、投资银行、光大银行、发展提供银行、民生银行等;此外还包括属集体主义经济工作性质的城市合作制银行等。银行以外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指依法享有存、贷款经营权的非银行金融相关单位,如信托资产投资环境部门、保险研究机构、金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信贷资金是指金融机构根据中央银行的贷款方针和政策,用于发放城乡贷款的资金。 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组成:(1)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吸收的各种形式的存款,主要是单位公共存款,是信贷资金的主要部分;(2)政府拨给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在信贷资金中所占比例很小; (三)资本市场借款,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贷款人的短期贷款;本行上下系统借款;金融机构间借款。 原则上不能用于长期贷款,只能用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柜台或短期贷款头寸不足时的临时性应急处置。
根据我国有关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申请人必须说明贷款的合法使用、偿还能力和偿还方式,原则上还应提供担保或质押、房地产抵押等。经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相关人员的审查和评估,可以确认贷款是否属实。骗取信贷资金的方向、用途和担保,是违反信贷资金管理法律法规的金融违法行为,任何单位不得放贷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范围。否则,就是违背我国信贷资金利率管理秩序的高利率贷款行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从金融机构套取信贷资金,并高利贷给他人的行为。也就是说,借款人按正常程序从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后,以营利为目的,将贷款高利借给他人。本罪是结果犯,只有借贷行为取得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转贷牟利为目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放高利贷、高利贷受到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教育主体,即借款人,即经工商行政资源管理工作机关或主管机关进行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社会经济发展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实现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中国国籍的具有一个完全解决民事法律行为分析能力的自然人。根据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对于银行可以发布的《贷款通则》之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同时具备相关产品有市场、生产方式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生活条件,并且我们应当更加符合下列问题要求:(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得到清偿的,已经开始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2)除自然人和自己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外,应当能够经过工商部门以及办理年检手续。(3)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包括存款账户。(4)除国务院有关规定外,有限政府责任作为公司和股份数量有限导致公司文化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5)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6)申请中期、长期存在贷款的,新建工程项目的企业内部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建设所需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政策规定的投资活动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四)主观要件
主观上,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其目的是通过再融资牟利。 过失不构成本罪。
行为人要是以谋取暴利为目的,而利用信贷资金紧张之机,采用各种手段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他人,这种行为就是高利转贷。高利转贷达到一定数额,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以上是上海非法集资律师为大家整理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您随时咨询上海非法集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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