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个人吸收20万,单位吸收100万,符合备案标准。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讲这时该怎么做。
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属于自己非法集资,是高利贷从业者又一具有重要的资金主要来源,也是不折不扣的犯罪问题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学生可以掐断非法高利贷资金数据来源,净化民间借贷资本市场。
由于银行内部为了规避自身管理上的漏洞和责任,并希望借款人最终能够偿还贷款,以及巨额损失不易查明等原因,这种犯罪长期以来一直被忽视,没有得到严厉打击,但也出现过这样的案例:
陈某通过伪造虚假的银行现金流记录和产品购销合同,向银行贷款150万元,同时由某贸易公司等人担保。贷款到账后,陈某将大部分贷款用于放高利贷,但被告人陈某在贷款到期后潜逃,致使银行无法按期收回贷款。因骗取贷款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司法实践中不乏这样的例子:
句容市张某未经处理中国社会人民对于银行进行批准,擅自以高息名义公开向他人使用非法集资近1000多万元后再高息放贷给他人,由于放出去的贷款公司未能得到及时有效收回,导致资金链问题出现资金断裂,至案发还有一个将近700万元的债务管理未能偿还,法院以非法吸收以及公众提供存款罪,并连同其他经济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以欺诈手段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徒刑,并处罚金。个人集资诈骗1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50万元符合立案标准。
集资诈骗,和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一样,也是高利贷资金的来源。与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不同,本罪的高利贷者在集资时隐瞒真实目的,不按约定用途使用集资款,而是擅自挥霍、滥用。有时他会因为高利贷者输光了钱无法归还而潜逃。因为高利贷往往与违法犯罪联系在一起,他在集资时往往承诺支付极高的回报,符合集资诈骗的犯罪特征。
芜湖市一女子马利娅从事着赌场放高利贷的“生意”。以月息6%至60%不等的高额贷款利息收入回报为诱饵,编造企业投资已中标3条高速发展公路等建设项目工程管理需要进行融资的谎话,骗取中国情人关系及其其他亲戚、朋友1328万元,期间,马利娅每月可以按时付给员工他们没有利息,后不知如何去向,最终被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以及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30万。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金融机构的犯罪,未经批准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最高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打击措施》第三条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结算、票据贴现、基金借款、信托投资、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交易等金融业务活动的,属于非法金融机构。
东山县陈某成立了金融信息咨询公司。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司按金融机构模式设立财务部、信贷部、业务部、投资部等八个部门,主要从事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吸收15笔个人理财存款共计204、2万元,向林某武、斌发放贷款共计195、56万元。被法院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事实上,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注意到,一些高利贷者为了扩大业务,试图将其业务正规化,但不知道这可能涉嫌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罪,不同于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罪,其金融业务范围更广,组织形式更正式,犯罪数额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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