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犯罪行为。那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相关内容的呢?下面就由上海非法集资律师为大家整理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的相关内容。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客体要件
巨额财富来源不明罪侵占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事情职员职务行动的清廉轨制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巨额财富来源不明犯罪客体的复杂性是由巨额财富来源不明罪的刑法外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所抉择的。本法设立巨额财富来源不明罪的目标是周密法网,使法律构造易于证实犯法而使清明官员难以逃避裁判,也即按平日的法律步伐,在官员贪污行贿难以证明的情况下,把举证责任部分转移而设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因此,首先,从设立该罪的目的就可以看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首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次,既然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就必然地侵害了社会主义的财产关系,侵犯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件
巨额财富来源不明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国家事情职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第一,行为人领有的财富或许付出显然跨越正当支出,并且差额伟大。这里所说白财富,是指行为人实践领有的财富,包括住房、交通对象、取款等,名义上是属于别/本质是行为人的财富,应该属于行为人领有的财富。这里的付出,是指行为人曾经对夕领取的款物,包括赠与他人的款物。合法收入,是指按法律规定应属于行为人合法占彳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继承的遗产、接受馈赠、捐助等。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第二,行为人不克不及解释其领有的财富或付出与正当支出之间伟大差额的来源及其{法性。“行为人不克不及解释”,包括如下情形:(1)行为人拒不解释财产来源;(2)行为人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3)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经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4)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因线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但不能排除存在来源毛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巨额财富来源不明罪的行动状况,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对数额巨大的不合法财产的占有和支配。
3.主体要件
巨额财富来源不明罪的主体是非法主体,即国家事情职员。非国家事情职员不能成为巨额财富来源不明罪主体。匡家事情职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睁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茬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主观要件
巨额财富来源不明罪在客观上是有意,即行为人明知财富不合法而有意占领,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谚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相信大家从上文已经找到有关的答案了吧。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者情况比较复杂,上海非法集资律师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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