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9年3月4日11时08分许,俄超尚步行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贸易一路进入一无名休闲店内,与失足女苏依依约定以100元一次的价格发生性关系,双方使用避孕套发生性关系后俄超尚向苏依依支付100元现金,俄超尚于11时16分许离开休闲店。
经开公安分局沌阳派出所民警当日对贸易一路视频巡查,该派出所民警在附近将俄超尚控制,后于11时24分将其带回贸易一路的休闲店内。民警在对现场向俄超尚及苏依依进行询问的过程进行了全程摄像,俄超尚当场自认使用避孕套与案外人苏依依发生了性关系,性交易的价格为100元一次。
经分别询问,俄超尚与苏依依均承认当天嫖娼卖淫的违法事实,经开公安分局认定俄超尚实施的行为系嫖娼行为,分局分别对两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期限自2019年3月4日至2019年3月14日,已执行完毕。俄超尚对此处罚不服,于同年4月2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了经开公安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俄超尚仍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被告经开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原审法院认为,经开公安分局认定俄超尚的违法行为属于嫖娼行为,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俄超尚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经开公安分局有放水养鱼、钓鱼执法、串供交易之嫌。
首先,案件证据城市监控视频显示,被上诉人已对涉案休闲店进行实时监控,知晓上诉人进出休闲店的准确时间,但未直接抓捕,视为钓鱼执法;其次,案件证据城市监控视频显示,被上诉人在上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与案外人苏依依单独相处近7分钟,且无证据证明该期间发生的具体情形,即为暗箱执法、串供交易,甚至制造涉案避孕套。被上诉人经开公安分局辩称:上诉人所称被上诉人暗箱执法和采取威胁和欺骗等非法手段没有事实依据。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经开公安分局在执法过程中,大多为辅警参与,在对上诉人俄超尚实施抓获过程中,其城市监控视频所呈现的内容与被上诉人提交的两份“查获经过”以及“现场笔录”中载明的办案民警或检查人员均有出入,同时被上诉人的“询问笔录”上载明的“询问人”也与录像的内容不相符,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等的规定。法院最终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同时,确认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违法!上海行政诉讼律师所
上钢新村律师解析掉落土桥旁村里 | 上钢新村律师如何看员工请病假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