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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三灶镇律师提高抚养费如何做

时间:2021-11-10 11:04 点击: 关键词:浦东三灶镇律师,抚养费,离婚判决

  离婚诉讼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应给另一方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数额实践中一般都是定额判决,但考虑到经济发展,十年前的抚养费金额在十年后就显得少了,抚养方为提高抚养费往往通过再次诉讼的方式,费时费力 。问题是,法院在离婚诉讼判决中,能否判决抚养费逐年提高?如第一年不直接抚养方应支付15000元,随后每年提高500-800元?
 

  原告张某1于2014年3月21日出生,被告张某2和杜某于2016年7月11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当时判决原告张某1归其母亲杜某抚养,原告的父亲张某2每年给付抚养费8,000元。张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原告在2014年3月21日出生,被告和原告母亲于2016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当时判决的抚养费为每年8,000元,现在我要求增加至每个月1,500元。张某2一审辩称:我属于企业放假人员,每月开300多元,没有能力增加原告的抚养费。原告没有合理的理由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其请求不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给付原告抚养费是做为父亲的义务,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及物价的提高,原告要求调整抚养费是合理的,原告要求的过高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辽宁省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标准予以调整。浦东三灶镇律师因此一审法院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合理的部分依法予以支持。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判决:被告张某2给付原告张某1的抚养费,从2021年3月22日起由原来每年的8,000元,变更为每年11,100元。被告张某2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给付一次,给付至原告年满18周岁时止。
 

  张某1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抚养费每月增加至1,500元并于每年的3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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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是被上诉人的亲生女儿,上诉人于2014年3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因不喜欢女孩经常打骂上诉人母亲,被上诉人于2015年元月将上诉人及上诉人的母亲赶出家门,上诉人及上诉人的母亲所有的金首饰及物品均都存放在(辽阳县首山镇通和园北园1单元702室)家中,被上诉人至今未把所有的金首饰及物品归还上诉人及上诉人的母亲,其后被上诉人于2015年4月18日去上诉人外婆家抄家,鞍山市铁东区站前派出所出警处理,被上诉人从2015年12月1日起一直未支付过上诉人的抚养费,后经上诉人的母亲在辽阳县执行局申请执行,同时鉴于被上诉人在此之前的拖欠行为,为了保障上诉人日后的正常上学、医疗及日常生活费用开支,上诉人认为,自己作为一名学生,正值上学,处于身体、学习迅速成长和发展的时期,在此期间需要一定的生活学习费用,仅靠上诉人母亲一个人抚养其生活无法满足上诉人正常上学、医疗及日常生活费用开支,加上物价上涨,上诉人的生活困难可想而知,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年满18周岁每月的固定抚养费(不包括重大花费部分)一次性支付,在遇到重大花费时由被上诉人和上诉人的母亲各承担一半,同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浦东三灶镇律师综上所述,请求判令增加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抚养费,维护上诉人作为未成年人应享有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张某2辩称,一审法院判决答辩人支付上诉人抚养费由每年8,000元,变更为每年支付上诉人抚养费11,1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案上诉人现年7周岁,虽然面临上小学,但小学阶段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并不收取学杂费,上诉人上小学不会额外增加教育费用。生活方面,抚养孩子是父母双方应尽的义务,答辩人每年支付上诉人抚养费11,100元,再加上上诉人母亲抚养孩子应尽的义务,即便物价上涨,也完全能够使上诉人的生活满足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答辩人系企业放假人员,每月的固定收入仅来源于企业支付答辩人生活费313元,除此之外,答辩人无其他工作,亦无其他收入来源。参照辽宁省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820元/年标准,上诉人要求答辩人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且超出了答辩人的负担能力。综上,答辩人认为,抚养孩子是父母双方的义务,一审法院在充分考虑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及物价的提高,判决答辩人按照人均消费支出50%的比例,向上诉人承担每年抚养费11,100元,合情合理合法,恳请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辽宁省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标准予以调整抚养费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浦东三灶镇律师综上所述,张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海离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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