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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附近律师所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重复提起异议拖延执行的,上海法院应否受理?

时间:2021-03-30 17:28 点击: 关键词:浦东附近律师所

  浦东附近律师所律师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参照上述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相同理由对法院查封、拍卖等执行行为先后提出多次异议的,如执行法院对在先提出的异议已经受理,并作出处理结果的,对在后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意大利的第二次法典编纂是先制定刑法典,后制定民法典。刑法典诞生于1930年,在罪名的设立上基本维持了1889年刑法典的格局。其分则编规定的罪名如下:第二编第一章:危害国家的人格(Personalità)的犯罪;第二章:危害公共行政的犯罪;第三章:危害司法的犯罪;第四章:危害宗教感和对死者的虔敬的犯罪;第五章:危害公共秩序的犯罪;第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公共信义罪;第八章:危害公共经济、工业和贸易罪;第九章:危害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罪;第十章:危害血统健全罪;第十一章:危害家庭罪;第十二章:侵犯人身罪;第十三章:侵犯财产罪。这部刑法典也重公罪轻私罪,与先驱者的差别在于取消了反自由罪的名目,增加了危害宗教感和对死者的虔敬的犯罪,危害公共经济、工业和贸易罪,危害血统健全罪的名目。但在私罪的领域,仍然坚持人前物后。

浦东附近律师所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重复提起异议拖延执行的,上海法院应否受理?

  1942年,意大利制定了第二部民法典,采用人与家庭编、继承编、所有权编、债编、劳动编、权利的保护之体系,采取的是人前物后的结构。

  由上可见,在欧洲的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典规定的罪名分别为针对社会的犯罪和针对个人的犯罪,对于后者,又分为侵犯人身的犯罪和侵犯财产的犯罪。在两类犯罪的排序上,都是人前物后,由此与相应国家的民法典的结构形成一种共振关系。

  为何如此?启蒙思想家卢梭(Jean Jacques Rousseau,1712—1778年)、费希特(Johann Gottlieb Fichte,1762—1814年)、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年)等人主张:刑法没有自己的调整对象,是民商法等法律的保障法。卢梭说: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的法律,还不如说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力量。费希特说:民法是规定每个人的权利范围的法律;刑法是规定破坏民法的人应受何种惩罚的法律。或者说,民法是赋予权利的肯定法;刑法是民法的保障法。所以,刑法必须以民法的对象为自己的对象,民法按先人后物的方式调整社会关系,刑法要按同样的方式对民法调整形成的关系进行保护。对此,边沁说得更具体:刑法典主要由惩罚性的法律构成,包括全部民法的命令性内容。如所周知,边沁除了起草了一部民法典草案外,还起草了一部刑法典草案,在这一草案中,他把犯罪分为私罪、半公罪和公罪。前者包括针对人身、名誉、财产、身份(是财产、名誉、权势和得到服务的权利构成的复合体)、人身及财产、人身及名誉的犯罪;中者包括针对交通设施和水利设施、城市公共装饰物的犯罪;后者包括对外部安全的犯罪、对司法及治安的犯罪、对公共力量的犯罪。这个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是先私罪后公罪。在私罪中,采取先人后物、接下来人物混合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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