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法律咨询中心 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物业应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首先要解决我国刑法学界不认为我国刑法是“典”是否正确的问题。这一问题十分重要,决定论述的方向。因为如果我国刑法尚不是“典”,本节的论题应该是“《民法典》颁布后刑法如何法典化”;如果我国刑法已经是“典”,本节的论题应该是“《民法典》颁布后刑法如何再法典化”。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找到一个法典的定义。
通说认为,法典是同一门类的各种法规经过整理,编订而形成的系统的法律。按照这个定义,我国现行刑法是对我们刑事部门法的系统立法,分为总则和分则,分则区分公罪和私罪,完全符合法典的标准,尽管有一些刑事单行法存在于这一法典之外,但这是解法典时代的正常现象。所以,本节的乃至本文的论题是“《民法典》颁布后刑法如何再法典化”。
上海浦东法律咨询中心 首先要说明的是,《民法典》颁布后,刑法学界一些学者开始关注如何调整刑法典的问题,但大都专注于微观层面,例如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问题、高利贷的入罪化问题、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问题、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民尺度协调问题、胎儿利益保护的刑法体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