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7日,陈加入北京一家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合同持续三年,工作地点为海南省海口市。自2019年4月16日起,陈获公司批准休产假。第二天,公司通知海南调整区域业务,决定撤销岗位,终止劳动合同。陈提出抗议,要求公司赔偿并出具书面终止证明,但被拒绝。2019年7月,陈向当地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生育津贴,但公司尚未支付。
陈向海南省工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请工会法律援助。经核实确认,中心工作人员指定省工会法律援助律师代理向海南省劳动人事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律师指导陈再次与公司负责人沟通,恢复事件,保存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劳动合同、工作系统钉聊天记录、社会保障清单、工资银行流量明细等证据,并提交仲裁委员会。12月20日,海南省劳动人事纠纷仲裁委员会发布了逾期案件通知。
裁决结果
2020年6月17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公司因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判决基本支持陈的诉讼请求,确认自2017年11月7日至2019年4月17日,陈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公司向陈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和失业期间失业保险损失共计48439.35元。该公司于11月中旬执行了判决。
上海劳动法律师点评
本案是用人单位因非过错原因与三名女职工单方面非法终止劳动关系,扣除女职工生育津贴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外;女职工在合法生育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证明。在本案中,公司的业务经营调整不是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合法原因,这显然是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不仅应当终止劳动合同的损失,还应当承担劳动合同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工会及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有效地在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女工遇到此类案件时,应积极向工会组织寻求帮助。上海劳动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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