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劳动条约期满后有补偿金吗?解除劳动条约要不要付经济赔偿呢?下面由上海劳动合同律师来为您解答这些问题。
一、劳动条约期满后有补偿金吗
我国劳动法第28条划定,用人单元根据如下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具体情形有以下几种:
1、经当事人商议同等,劳动合同解除;
2、劳动者抱病或非因工挂花,医疗期满不克不及处置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合同的;
3、劳动者不克不及胜任事情,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合同的;
4、因主观缘故原由产生庞大变化,原合同无法履行,双方解除合同的;第
5、单位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以上五种缘故原由,两边解除劳动合同的,单元依法应该赋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两边条约期满,属于条约失常执行完毕,双方劳动法律关系正常终结,权利、义务终止,单位即无法定义务也无法依据给予劳动者补偿。因此劳动合同正常期满,不存在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的问题。
二、解除劳动条约要付经济赔偿吗
1、双倍补偿的情形
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干划定,用人单元违背劳动合同法划定,解除或许终止劳动条约的,应当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劳动时候的规定
《中华国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划定:“经济赔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事情的年限,每满一年领取一个月工资的规范向劳动者领取。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较;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领取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元地点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国民当局颁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人为三倍的,向其领取经济赔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以上就是劳动条约期满及经济赔偿的相关内容,相信大家对上海劳动合同律师的讲解也基本了解了,如果您有其他问题需要咨询的,可以点击下方图标或者拨打我们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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