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邓是一家公司的员工,从事线外底板蒸汽和泄漏工作,工作环境差,通风效果差。2020年8月26日,公司组织职业病健康检查。8月31日,体检中心发现邓肺部有问题,涉嫌肺炎。公司要求邓停止工作,做更详细的检查。
2020年9月1日,邓开始休病假,住院检查治疗。检查结果排除疑似肺炎,诊断为疑似尘肺,建议去职业病中心进一步鉴定。医学鉴定为疑似尘肺后,邓多次找公司要求职业病鉴定,但公司不予理会,不同意职业鉴定。
2021年1月22日,公司突然打电话要求邓某返岗,邓某于2021年2月1日前往公司,并向公司申请病假至2月28日,但公司在2月3日单方面非法终止劳动合同,无需任何协商。邓某多次要求公司提供相关证明,但公司以劳动关系终止为由拒绝提供。邓某多次到职业病防治中心进行详细治疗,但因公司未提供证明而被拒绝诊断。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当及时通知劳动者本人,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患者进行诊断;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终止或者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和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公司没有及时安排邓的职业病诊断,但在邓提供诊断记录和休假建议时,以邓医疗期满不能履行职责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属于非法终止。
律师分析:
上海劳动法律师网认为,《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定期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并书面通知劳动者检查结果。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终止或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从事职业病危害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疑似职业病患者的,用人单位不得非法终止劳动合同。
上海劳动法律师网提醒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条件,防止职业健康损害;
2.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并书面通知劳动者检查结果;
3.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工人接触职业病危害;
4.经检查,劳动者有疑似职业病的,应当将劳动者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合同不得非法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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